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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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7-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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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监管工作效能,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省局修订了《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7号)《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发〔2019〕6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发〔2024〕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含“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落实情况)以及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 第四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日常食品安全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省局参照总局相关指导意见及最新发布的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结合本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各类食品经营者的《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并对总局制定的《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食品经营风险等级总分100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60分,包含通用信用风险量化风险分值总分1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风险分值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提供)。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分值之和,得分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情形,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档案,对照各业态《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管人员进入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对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复评未发现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对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对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程序,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监管部门必须复核企业提供的证据(如整改报告、检测合格证明),如果异议成立,应当在系统中修正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食品经营者类别,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食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餐饮服务连锁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直接按照D级风险等级进行管理无需打分评定和动态调整。中小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中小型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按照不低于C级风险等级进行管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执行。 第十六条 新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者,应在其获得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打分评定风险因素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并视为完成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视情况调高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因实施除食品安全以外其他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据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或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主动将自有产品或原料定期送检或自检并公示结果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其他(如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互联网 明厨亮灶”)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业态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注重与监督检查系统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3-4次。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托信息化平台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经营控制水平,强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列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除生产加工小作坊之外的经营者,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2.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 市场监管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 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5. 市场监管局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6.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7. 市场监管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8. 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9.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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