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4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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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7-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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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起草依据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提升监管效能,我局对原《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1〕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原《办法》自2021年11月5日实施以来,在提升监管效能、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5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新规,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如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强化了风险管理与监督检查的联动;2024年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发〔2024〕22号),明确要求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等级管理;2025年2月23日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7号)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8号),进一步压实了各类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等;基于上述法规更新与监管形势变化,原《办法》的相关条款亟需修订完善。 二、制定过程 今年1月,我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业务处室的指导下,成立由评审中心、基层监管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的10人修订小组。经调研论证、起草文稿、集中研讨,在系统内征求意见、二轮专家集中审核评价,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廉洁性评估,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26年6月报省司法厅经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登记编号后印发,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5章30条,涵盖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五个部分。监管对象涵盖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贮存服务提供者等7类主体。配套附件9个,包括风险等级确定表、各类主体的静态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及工作统计表等。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更新衔接新规、保持一致。本次修订吸纳了市场监管总局第97号、第98号令等相关规定,同时对接我局2025年10月制定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5〕60号),确保办法与国家、我省两级最新法规制度保持一致。 二是细化评分体系、引入信用分值。修订后的《办法》采用100分制量化评定,将风险等级划分为A(最低)、B、C、D(最高)四个级别。其中,静态风险占40分,基于经营业态、规模和食品类别等固有风险评定;动态风险占60分,基于日常检查和制度落实情况评定。特别在动态风险中首次引入1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该分值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直接提供,实现了信用与风险的深度融合。 三是聚焦高风险领域、“特定主体”直接严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大型食品销售和大型餐饮服务连锁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打分,直接划定为最高风险等级(D级),纳入最严监管;中小型食品销售/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划为不低于C级风险。 四是强化奖优罚劣、动态调整。《办法》将风险评定分值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直接挂钩。明确未落实“日周月”机制、受到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等9种情形的,上调风险等级并加严监管;对连续3年无违规记录、获得HACCP体系认证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等6种情形的,下一年度可下调一个风险等级,充分发挥守信激励作用。 五是优化评定程序、差异化检查。风险等级每年一季度进行一次年度评定。监管部门根据评定结果确定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A级原则上每年至少检查1次,B级1-2次,C级2-3次,D级3-4次。同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动态管理,并与日常监督检查系统打通,提升监管效能。 六是统筹考虑三小对象、消除监管盲区。为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考虑到部分小微业态的特殊性,《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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