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0188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6-01-06 09:43
  • 主题分类:
  •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社会工作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现将《关于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信访局

2025年11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能,促进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过罚相当、比例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应当引导、督促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第四条  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应当全面落实分类处置原则,保障消费者依法正当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畅通多元化投诉举报渠道,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处理时限,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鼓励并规范“吹哨人”、内部人及公益性举报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激励与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发现隐蔽性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对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以投诉举报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会同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联动,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消费环境。

第五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鼓励消费争议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和解,自愿和解不成的,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调解优先,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解决。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有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国市监稽规〔2023〕6号)及时公示有关投诉信息。各地各部门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监测分析全省投诉举报情况,归集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等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信息库;各地各部门共享数据库,联合开展数字化精准治理。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靶向监管、风险预警、源头治理。

对投诉举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对投诉举报重点企业、重点平台,强化行政指导和培训、宣传,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引导经营者对于不正当牟利举报行为加强防范,鼓励经营者积极依法维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营商环境、信访等部门定期会商、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动处置。

第十三条 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当研究更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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