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省消委会举办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0-06-19 08:19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这些消费难题民法典里有答案

省消委会举办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办了一年会员卡,商家称商铺转让,会员卡要转移到别的公司;经常接到教育机构、房地产、装修公司的广告电话,不胜其烦;维权时商家拿出合同说“白纸黑字,不予受理”……

类似的消费难题不时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遇到这些“麻纱”事,不少消费者往往选择退让。事实上,不少消费难题其实可以依法维权,新出台的民法典为此提供了依据。

本报记者李姝实习生郑紫莹长沙报道

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民法典为不少消费场景提供了法律武器。

618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主办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各领域律师齐聚一堂,研讨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消费者答疑解惑。研讨会由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潇湘晨报社协办。

会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沐表示,研讨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为有效推进我省消费维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民法典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我们的消费习惯、消费规则、消费观念等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依托民法典这块基石,我们要稳固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

现象一

出现纠纷时商家称“已签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震在处理汽车维修纠纷时,经常遇到消费者签了合同难以维权的情况。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维修公司与托修方签订的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您的爱车交付给本维修公司后,视同您已许可本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操作。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过程中存在事故概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主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赔偿费用等)。”

律师释法

格式合同中不明显提醒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大量公用企业、银行、保险等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有密密麻麻的各类条款,而在柜台签订合同或者推销人介绍时,消费者不会花费大量时间细读,即使细读也不可能理解全部条款的含义。一旦出现费用异常增加、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等权益受损时,经营者认为其提供的条款已作注意事项与免责条款等风险提醒,消费者已签字确认,无须承担责任。该类情况,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的障碍。

彭震解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此前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当合同缔结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时,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一些合同中的“坑”,在消费者事后维权时,商家不可以再以“已经签订了合同”为借口。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必须要履行说明或提示义务,否则消费者有权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现象二

商家私自把服务转给第三方

今年6月初,多名消费者向潇湘晨报投诉,长沙海伦多兰英语培训机构没有如约开课。525日,客服直接在群里发了长沙海伦多兰的声明。声明称,长沙分中心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给广大家长提供转课服务,“会员们未上的课转到在线英语教育51talk上”。

“有部分家长接到自称是学校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让家长无条件接受转课,不同意视为放弃权利。”投诉人表示。

律师释法

消费者无明确表示,视为不同意商户转让

充了一年的会员卡,商家突然宣称店铺转让,这是不少消费者遇到过的问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高勇表示,在面临上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最常遇到的套路就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所谓的“选择权”,如消费者的会员卡权益转让到另一家商户,但往往这个选择消费者并不愿意。而商家则通知,消费者超过一定时间未使用“选择权”则视为同意甚至视为放弃权利。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针对该类问题新增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要将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

现象三

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给权限不让用

近日,大三学生小刘更新了自己的手机升级系统,增加了APP隐私记录功能。没想到的是,他通过这项功能发现自己手机上安装的很多APP存在频繁自动启动、访问、读取手机信息的现象。

51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一批)》。据通报,当当、知乎日报、WIFI管家、好医生店长直聘、e代驾、大街等16APP在列。

这些应用软件均涉及私自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另外还包括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给权限不让用、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过度索取权限等问题。

比如,当当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给权限不让用。

律师释法

APP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生活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受到保护?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如何维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传洪表示,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就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设立专章予以规定,对隐私的含义作出了清楚的界定,明确了对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的保护,这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

针对骚扰电话,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明令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条同时禁止了偷拍、窃听、窥视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使用一个APP或某项商业服务时,电话号码、行踪信息、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甚至个人喜好都可能已被后台获取,变成了一个“透明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了信息收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否则,公民可以违约、违法等理由主张信息收集者删除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明确要求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这有利于对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从源头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加强公民的安全感。


解读

对知识产权侵权设赔偿制度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异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为大家解读了民法典。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目的均明确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作为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典,也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对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除了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可以依据民法典来打击侵权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

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首次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潇表示,根据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之规定,实质上确认了“可被识别性”的标准,实际上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也就为肖像权客体的扩展提供了依据,漫画形象、游戏形象、人体部分形象、集体肖像中的个体如足以让普通公众将其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那么该特定自然人对该形象享有肖像权。

此外,民法典对“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进行了删除,李潇认为,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除以营利为目的外的其他侵权类型,如擅自传播他人的裸照、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在互联网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强化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圭认为,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以“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为宗旨,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诸多修订与改良,颇具亮点。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的规定里新增了“具体”一词,并将“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及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均将“患者有损害”改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医疗机构提交病历的义务”新增了“及时”一词;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里新增了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范围;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里新增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

建议人防车位收益权归业主

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提出一个广大业主关心的话题: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主张人防车位是自己投资的,收益归己所有。但是,绝大部分业主(购房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建造人防车位的成本计入了房价,业主才是人防车位的实际投资者,业主应享有收益权。袁亚云认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建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生表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至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直都有调整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相比,场所范围调整,责任主体增加,明确第三人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追偿。他认为,民法典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内容中亦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予以界定,他建议通过配套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避免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标准不一的现状。

建议小额诉讼维权纳入援助范围

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陈醒建议,将消费者小额诉讼维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金额不高的消费纠纷,由于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需要支付不菲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现实中大多数消费者无奈放弃了维权。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并未就此消失。陈醒表示,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做法。“劳动争议的标的额通常很小,往往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未予支付,但由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劳动者维权积极性很高,所以用人单位也开始主动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争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做法不仅稳定了劳动关系,而且稳定了整个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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