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情况说明
- 索引号:430S00/2024-15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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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10-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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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情况说明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第五次修正。 一、修正背景 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包括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实施政府定价以及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是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之一。 2018年3月,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组建市场监管总局,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能划转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0月,湖南省相应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编制、人员从省发改委划转到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52号)精神,省市场监管局设立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并明确“三定”职能为: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二、主要内容 将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增加“市场监督”;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增加“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