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的解读和说明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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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9-0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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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的解读和说明

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

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的解读和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我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予以转发(转发的国家总局文件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四)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便于申请人填写。同时,按照《条例》关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将经营范围的填写方式调整为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登记。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三大类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还细分为含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两类。

(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大类。其中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还细分为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七类。

三、《通知》的要求

1、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市场主体规范统一登记的要求,从20223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材料规范办理册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12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办理。与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事项,继续按照原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在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时,要同步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四、补充说明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以下简称《新通知》),各地登记机关从2022年81日起正式使用更新后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我局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对总局《新通知》予以转发,并在本局官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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