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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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5-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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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经过 2016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政办发〔2016〕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69号文件的实施,对于便利市场主体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69号文件实施已满5年和2021年8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局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对6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已于2022年2月11日以湘市监发【2022】1号文件印发。考虑到1号文件相应规定比较原则,为便于贯彻实施,我局起草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征求了14个市州市场监管局修改意见,共收到14个市州修改意见26条,部分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予以了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解释说明【其中采纳15条,不予采纳11条。《实施意见》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附后】。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8条,另有附件8个,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申报的具体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使用期限。明确地址应当按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上述信息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必要基础性信息。上述信息的齐全、规范十分必要。 (二)制定了告知承诺制书样本。为确保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我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制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同时为保障申请人自主权,明确申请人可撤回告知承诺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告知承诺的,应当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 (三)规范了住改商证明的提交。明确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四)细化了“一照多址”的适用条件、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根据《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215号)“任务分工表”21条中提出“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和湘市监发【202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一照多址”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可行性的细化分解;在原《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工商注字〔2016〕19号)“规范企业经营场所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适用条件、设立(撤销)两种情形、提交材料、办理流程等。 (五)明确了“一址多照”的条件。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湘市监发【2022】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中的前两条条件容易把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践工作不易操作,我局借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摸索出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经营范围来考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另有规定,能否办理“一址多照”的办法。 (六)强调了“集群注册”的登记原则。“集群注册”一方面可以解决园区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不足的困难、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需要防范过分“集群注册”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因而需要稳妥审慎开展,登记机关要制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实施范围、适用对象、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压实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监管,有效防范监管风险。 (七)规范了自有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应提交的证明。属于《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确保证明索要齐全、规范,各地操作标准一致。 (八)强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及“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各项措施的实施,使得市场主体的准入更加便利化,但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对投诉、举报、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要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