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947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2-08-26 16:36
  • 主题分类:
  • 名称: 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有19条。第1-3条是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的规定。第4-15条是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广告、价格、商标、认证、计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管理等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16条是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涉及食品、广告、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管理领域。适用情形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8条规定了各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本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本规定;二是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本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另行作出规定;三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于本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有关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合理细化量化。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