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联络员备案方式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246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5-10-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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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联络员备案方式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20号)要求,现将市场主体联络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络员备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数据规范(暂行)》要求,企业联络员备案业务已列入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的备案登记业务中。工作人员登录系统(http://172.25.130.82:8001/gsyth)后,在注册登记流程中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包括内资企业(含农专)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企业所采集的联络员信息项一致。

申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换领新营业执照等业务时,需向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办理联络员备案。

不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办理联络员备案业务的,受理机构由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自行决定。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湘工商企字〔2014〕4号)执行。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相关部门人员授权办理联络员备案业务。

二、个体联络员备案

目前,个体工商户没有纳入本次“三证合一”改革范围,联络员备案由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工商所办理。工作人员登录http://172.25.130.82:8001/gsyth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备案功能中操作。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的材料仍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湘工商企字〔2014〕4号)执行。

已备案且未过期的个体工商户联络员信息可以继续使用。

三、其他有关事项

采集的联络员信息用于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公示等。

市场主体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程序到原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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