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信息修改指引

  • 索引号:430S00/2019-01247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5-09-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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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企业年报信息修改指引

                                  企业年报信息修改指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的规定,我处起草了《企业年报信息修改指引》,各市州工商局可参照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企业主动要求修改年报信息的情形

(一)6月30日之前的信息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二)6月30日之后的信息修改。6月30日之后,不允许企业自行对年报信息作任何修改。

企业已选择公示或不公示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6月30日之后不能重新选择不公示或公示。

二、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的情形

(一)企业年报信息的分类。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的规定,企业年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分类处理。

1、一般检查信息。

发现企业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重点检查信息。

发现企业公示的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修改年报信息的操作流程。

1、信息修改。一是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重点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以及责令企业修改一般检查信息但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企业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二是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发现企业公示的一般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责令企业改正。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就已完成了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法定责任,故企业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提出移出申请,工商部门没有法定义务要求其一定要更正信息。

2、系统操作。一是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移出申请的,该登记机关授权企业对公示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二是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发现企业公示的一般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在规定期限内授权企业修改信息,责令期限满后,系统修改功能关闭。经核实未在规定期限改正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操作流程见附件)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进行年报信息修改的企业应给予操作指导。

 

附件:1、公示系统-年报授权操作手册(工商用户版)

2、公示系统-年报授权操作手册(企业用户版)

                                                       企业处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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