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9-012632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4-03-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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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
湘工商个字〔2014〕2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办、经管局(处): 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家庭农场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以家庭成员土地集体投资经营(其他经营形式由家庭成员约定),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形式。 二、登记条件。采取鼓励引导、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单户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平湖区或主要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其他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达到本地较高的规模。土地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五)具体经营规模条件,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农业政策确定。 三、登记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登记类型根据家庭成员共同要求确定,但组织形式应为家庭成员经营。 (一)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二)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三)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伙人是同一家庭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公司股东是同一家庭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名称确定。 (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三)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四)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冠市州和省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 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的,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先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 六、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证明文件可为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租赁场所的租赁协议、租赁或承包农用土地协议。 七、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类型,按照国家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提交材料规范外,还需提供:属承包土地,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属流转土地,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需要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委托代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登记机关。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家庭农场登记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登记。 十、变更登记。家庭农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办结后30日内,家庭农场业主向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十一、年度报告公示。按家庭农场登记类型的规定进行。 十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监督管理,使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对家庭农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