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

  • 索引号:430S00/2019-01263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4-03-1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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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2013年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

2013年,湖南省工商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部署安排,以高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划转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年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3778件,罚没金额2247.5万元,捣毁黑窝点527个。12月30日,省工商局已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顺利完成了省一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

2013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是:

(一)篡改标签销售不合格啤酒案。2013年3月,望城工商分局接群众举报,某商行租赁的仓库中存有大量待售的无生产日期的“百威”啤酒。经查,当事人仓库中待售的由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500ml/瓶,12瓶/件)共计1990件,保质期为180天,生产日期被不同程度地抹去,望城工商分局依法对该批“百威”啤酒予以查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变卖被查封物资价款93530元,处罚款187060元。

(二)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2013年3月,岳阳市工商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岳阳楼区李某租赁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销售给岳阳大润发超市的1002瓶“多力”牌橄榄葵花油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632元,并处罚款89368元。

(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2013年3月,益阳市工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老酱卤瓜子、鱼仔、“京升缘”牌猫牙米、“洞庭天下”牌口味酱板鸭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四)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2013年3月,怀化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湘辉”月亮粑内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000元。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13年5月,邵阳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烟酒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湘窖”白酒,经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系假冒“湘窖”商标白酒。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湘窖”白酒115瓶,并处罚款70000元。

(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13年3月,衡阳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七)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预包装案。2013年9月,常德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鼎城区某婴幼儿食品批发部经营的“雀巢”特别呵护1段、2段原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系从荷兰原装进口,其原包装罐体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只标示到“年、月”,无具体的保质日期,且加贴的中文标签没有标明进口商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60元,并处罚款27140元。

(八)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2013年1月,郴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豆清泉”万利腐竹、燕之坊腐竹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627.2元,违法所得75.2元。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5.2元,并处罚款9000元。

(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13年2月,娄底市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盘中餐食用油1桶,货值172.6元,吃两天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16,并处罚款20000元。

(十)制售假海蜇案。2013年5月,长沙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信息,联合市公安局食安监管大队,对某市场生产经营假冒海蜇丝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黑作坊经营者江某在其租赁房屋内生产由海藻酸钠、明矾等食品添加剂和工业氯化钙加工而成海蜇丝,通过自己租赁的门面并联合其他门面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假冒海蜇丝405公斤,违法原料175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中的6名销售者被工商部门处以19.2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现该案已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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