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等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281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3-01-1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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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等的通知

 

湘工商信字〔2012〕18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为促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规范化,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省局修订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工商系统终端设备维护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随着信息技术与工商业务的深度融合,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任务繁重。由于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投入有限,有效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终端设备更新,必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有序组织,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同时,数据质量建设是信息化建设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要提升数据质量水平,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到人、追责到位。

二、加强宣传学习。各级工商机关要全面把握制度内容和责任要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修订后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数据质量建设的纵横(纵向指各条业务线的归口管理,横向指所、县、市、省局的层级管辖)责任制,充实了责任追究条款,强化了数据质量建设各部门、各环节的责任。《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适应信息化建设自身特点,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进行了规范。《湖南省工商系统终端设备维护更新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建立正常更新机制,明确了计算机等终端设备维护、更新的标准规范。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章立制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把三项制度办法的要求融入到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之中,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以此为契机,对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化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制度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终端设备管理,推进数据质量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前期必须进行严密的需求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保证项目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后期要加强追踪管理,进行绩效评估。终端设备维护更新要做到管理规范、有序、有效。数据质量建设要强化纵横责任制,严格实行问责追究。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反馈到省局信息中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省局下发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暂行)》(湘工商信字〔2010〕194号)即行废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提升数据质量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全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数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数据质量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要求的数据项所反映的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二条  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是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及其他业务应用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录入的各级工商局业务部门及基层工商所。

第三条  按照数据归口管理原则,省工商局各业务处室对全系统本业务线的数据质量负有指导职责。按照层级管辖原则,各级工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数据质量建设。

第四条  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是数据采集、录入的操作人员、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或局长负有数据质量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工商局信息中心为数据采集、录入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监测与安全维护责任。

第六条  数据采集、录入责任:

(一)数据采集必须在业务工作完结的当时完成,特殊情况下在业务工作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录入,确保及时性。历史数据的补录,要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及时完成。

(二)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流程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全面录入,确保完整性。

(三)数据采集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录入,确保准确性。发现原始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先按程序对原始材料予以纠正后,再进行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维护责任:

(一)各级工商局各业务部门在业务软件使用、数据应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及时告知相应的数据采集部门。

(二)各级工商局信息中心应定期使用统计、查询、数据监测系统等进行数据检查,查找问题数据,并反馈至相应的数据采集部门。

(三)对于发现的问题数据,责任单位(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纠正。

1、对录入中产生的错误数据,由责任单位(人)按程序使用相应功能进行修改;

2、各地无法维护的重复数据和错误数据,由责任单位报省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八条  数据安全责任:

(一)各级工商局各业务部门应加强业务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管理,做到“一人一(用户)名,一名一(密)码”,严禁多人使用同一用户名。

(二)各级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本级业务应用软件的使用赋权管理。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人员的岗位变化,及时上报信息中心调整用户权限。

(三)各级信息中心应加强数据的保密安全,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及时备份数据。

第九条 数据质量列入省工商局对各市州工商局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凡问题数据较多、数据质量不高,经核查确认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造成每年连续两次数据质量检查排名居末位的,该市州工商局当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数据丢失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发现数据错误并及时纠正,或根据数据检测结果及时修正问题数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培训直到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明知企业报送的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不向企业反馈,不要求企业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的;

(二)数据检查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录入数据或录入数据有差错的;

(三)对于通报的问题数据修正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用户名和密码因管理不善被盗用,或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对于因软件转换或升级、直接操作数据库、备份不当等造成数据丢失、错误或紊乱的,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数据泄漏以及用户名和密码泄密的,信息中心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时性、正确性的,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行政赔偿的,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同时,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工商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统筹确定,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省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制度,并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各地自行组织除应用系统开发以外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决定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申请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需求方案,切实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6个月后或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包括技术文档、设备使用说明等,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参加人员应当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及使用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及维护责任,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应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效益、作用、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对优质项目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劣质项目要予以责任追究。具体奖惩办法由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额度内安排。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由本级工商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技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一份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和审计由本级工商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工商系统终端设备维护更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终端设备管理,建立正常的设备更新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终端设备是指用于业务系统应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和扫描仪。

第三条  各级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本级终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一)通过《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完成启用登记、管理与维护信息录入、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新购进或收到上级单位下拨的终端设备,应组织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三)指导用户规范操作,定期进行清尘、清除木马、杀毒、系统补丁等日常维护,提高终端设备的使用效率。

(四)终端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尽快组织售后服务或厂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维修中发生配件更换和升级的,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四条 各市州工商局信息中心应定期对终端设备录入《管理系统》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全面、准确。省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对。

第五条 计算机的正常使用时间为5年。在正常使用时间内,计算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淘汰处理:

(一)硬盘、主板等重要元件损坏,使用性能严重下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太高的;

(二)关键指标项(包括内存、CPU、硬盘容量、操作系统、网卡、显卡、显示器等)不能满足应用系统的最低要求,并明显影响应用系统运行速度;

(三)内存低于(含)128M,或内存低于(含)256M且硬盘低于(含)80 G(此项标准根据技术更新的要求适时修定)。

第六条 打印机、扫描仪因耗材太贵、维护成本过高或无零配件更换导致无法使用的,应进行淘汰处理。

第七条 被淘汰但还没报损报废的终端设备由各级工商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用于集中培训等其它非业务系统应用环境。

第八条 因淘汰需报废,以及因拍卖、被盗等原因需报损的终端设备,应由信息中心确认后再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损报废,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录入《管理系统》。报损报废设备中有涉密信息的,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第九条 使用省局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进行终端设备更新的需向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各市州工商局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终端设备的运行状况,在每年四季度向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端设备更新的申请,注明具体要求及理由。

第十一条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依据《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与抽查情况,统筹考虑全系统终端设备的更新换代需求,拟定全系统终端设备更新方案和购买预算,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各市州工商局自行组织终端设备更新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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