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9-012847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2-11-0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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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湘工商个字【2012】252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2010]45号)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主体增量提质、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遵循“主体自愿、市场主导、工商服务”的原则,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升级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采取“一注一设”,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档案归入升级企业档案。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条件

1、个体工商户有转型升级意愿;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个体工商户;

3、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处于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正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体工商户或有其他不适宜转型升级情况的,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转型升级。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属本辖区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2、升级企业的投资者至少包含一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五、放宽登记条件,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便捷服务

1、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升级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2、放宽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按现有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规定放宽出资和出资期限。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出资数额、比例及经营场所。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拟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办理转型升级时只提交复印件。

4、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允许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除外);

5、放宽前置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可凭原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企业须在成立9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6、对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登记注册为企业后仍可沿用。

六、加强行政指导,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工商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实行“一站式服务”,兑现“一次性告知”,落实“首问负责制”承诺,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升级企业登记注册提供又好又快的服务。

(二)工商部门应主动为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升级企业的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三)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应出具《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工商登记人员应及时提醒企业到质监、税务、住建、国土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手续。

(五)对已升级完成的企业,持续跟踪服务,主动为其在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和融资方面提供政策指导,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服务措施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和升级企业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同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功能,加强行业引导宣传,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八、各市州工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同时要严格规范转型升级行为,对在转型升级中弄虚作假、虚报资本、抽逃出资、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各市州要在每年六月十日和十二月十日前,将转型升级企业户数报省局个体处。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操作流程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书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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