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明码标价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 索引号:430S00/2021-0700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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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08-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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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明码标价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和《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进行了抽查,发现存在未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行为,为此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法律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规定:“(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规定:“(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整改要求

请未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各行业协会商会于8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本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要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自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遵守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按《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4号)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行为检查抽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未自查自纠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信用记录。

联系人:鲁娇艳  85693365sjiajianju@163.com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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