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调解案——四步链式解纷机制破解人工智能领域侵权纠纷
- 索引号:430S00/2025-18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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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2-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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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调解案——四步链式解纷机制破解人工智能领域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甲信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享有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互动式人工智能产品。甲公司经调查发现,当用户在该款人工智能产品的对话框中输入相关关键词时,系统会为用户精选出数条视频观看链接,而这些视频链接多数直接指向提供资版资源的网站。甲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组织分析认为本案为涉人工智能资版链接案,属新类型纠纷。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采取四步链式解纷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调查,掌握矛盾焦点。邀请知识产权学者、人工智能行业代表、资深律师,聚焦本案所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技术可行性及法律边界共同研讨,确定案件争议关键点为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是分工合作,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分工开展调解工作。由指导法官向乙公司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即便采用新型技术,其仍可能构成侵权,并提供法院类似生效判决予以佐证由调解员与甲公司进行深入沟通,着重说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尚属前沿领域,个案裁判结果将对整个行业产生导向效应,并分析其诉讼成本及诉讼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三是聚焦利益平衡,促推纠纷化解。为消除甲公司对未来侵权风险的顾虑,同时保障乙公司合法研发空间,调解员提出“个案调解+司法建议”组合方案,即乙公司立即整改并建立规范管理机制,本案以甲公司和解方式快速解决,再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实现源头预防。经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司法建议引领,推动人工智能行业治理。双方达成调解共识后,法院综合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向乙公司发出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强化对人工智能产品潜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前置审查与管理机制,引导互联网企业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促进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智能产品提供影视作品盗版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面临技术查明难、行业影响大等难点。针对上述难题,人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发挥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专业优势采用纠纷化解四步法,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引入人工智能领域专业人士从法律规定、司法导向、行业现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寻求利益平衡的合理调解方案,并提出“个案调解+司法建议”方案,不仅促推纠纷和解解决,更促推行业治理,为AI领域的长远、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良方”,实现了“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助推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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