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4-04-09 16:38
- 主题分类:
-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某燃气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3年11月30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邵阳市某燃气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期限届满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82259.07元;2.罚款267593.3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49852.4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燃气工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邵阳市某燃气公司燃气工程收费进行检查,并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未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件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相关要求,与168个非居民用户签署《管道燃气安装施工合同书》,按合同约定价格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1337966.8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责令清退违法所得期限届满后,共清退55707.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公共事业收费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敏感的民生问题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此类案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为促进规范收费建立长效机制具有积极作用,有效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2月29日,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肖某某、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标有“LV”商标改装包33个、标有“GUCCI”商标的改装包17个;2.对肖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175000元;3.对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7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古馆”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在售的标有“LV”商标的改装包33个、标有“GUCCI”商标的改装包17个。经权利人鉴别,上述改装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该店由肖某某、徐某共同经营,其中肖某占股70%、徐某占股30%。二人通过线上及线下门店销售的方式销售上述标有“LV”“GUCCI”商标的改装包,违法经营额达20219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30日,检察院分别对肖某某、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3年9月25日移送至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心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市场环境不断净化。由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奢侈商品利润较高,仍有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该案先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侦查,经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后又转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作行政处罚,完整体现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原则,形成了保护闭环。本案的查办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维护了商标信誉,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马田镇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4年2月2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3781.83元;2.罚款113781.83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7563.6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根据举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充装销售液化气使用皮重6.5公斤(最大充装量5公斤)、皮重12.5公斤(最大充装量10公斤)、皮重15.6公斤(最大充装量15公斤)、皮重16.5公斤(最大充装量15公斤)4种液化气气瓶,称重工具为2台电子灌装检斤秤(均系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液化气充装前,理应在电子灌装检斤秤上正确设定充装的净重(充装量)和总重(净重加气瓶的皮重),而在实际充装中,当事人使用15.6公斤皮重的气瓶充装12公斤液化气,设定净重为12公斤和总重27.6公斤;充装完毕后,当事人使用皮重16.5公斤气瓶充装时,未对电子灌装检斤秤重的总重新设定,仍采用27.6公斤的总重计算,因此16.5公斤气瓶其实际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为11.1公斤;使用15.6公斤皮重的气瓶充装14.5公斤液化气设定净重为14.5公斤和总重30.1公斤,充装完毕后,当事人使用16.5公斤皮重的气瓶充装14.5公斤液化气,也未对电子灌装检斤秤重的总重新设定,仍采用30.1公斤的数量计为总重,因此16.5公斤皮重的气瓶实际充装的液化气每瓶重量为13.6公斤。上述充装重量为11.1公斤和13.6公斤的液化气,当事人按12公斤和14.5公斤的销售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合计违法所得113781.8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为谋取利润,在销售商品时缺斤少两,严重侵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3年1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常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养车无忧plus”售后服务套餐涉嫌价格欺诈,于2023年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促进售后服务产品的销售,推出了“养车无忧plus”售后服务套餐,并印制了“养车无忧plus”宣传册放置在新车展示业务洽谈区供消费者查阅,该宣传册里标注了适用于奔驰汽车不同车型的38种售后套餐的价格信息。公司销售人员按照“养车无忧plus”宣传册的标注的优惠价格向消费者进行报价销售。实际上,宣传册中所列“保养项目价值”中的“全车电脑检测”等8项售后服务项目和“增值服务价值”中的“上门取送车服务”等8项增值服务项目均属于该店对消费者免费赠送的项目,从未对外销售。宣传册中所列“延长保修价值”中的“3年总成养车无忧”和“3年整车养车无忧”项目也没有以宣传册中所列价格成交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件类型,通过虚假的价格手段,吸引消费者达成交易。某公司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4年3月4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经调查,2023年9月4日,望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工地内有14台电梯正在使用,该批电梯于2023年7月10监督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监察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19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2024年1月15日,望城区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当事人有25台(包含2023年7月10日检查的14台)电梯正在使用,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电梯的安全运行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电梯的使用登记是安装是电梯生命周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必须先按要求到市场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由专业机构安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梯监管力度,坚决惩治“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六、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某机动车驾考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3年11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市某机动车驾考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委托湘潭市某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抖音开通账号于5月1号进行线上推送、制作“株洲市某摩托车考试中心618活动”于6月1号在微信链接进行线上推送。其中微信链接中标注“三轮车D照原价:1280元、活动价:800、两轮车E/F照原价:1180元、活动价:700”等内容、抖音链接中标注“三轮车D证¥880¥1320 6.7折、两轮车E/F驾驶证¥780¥1220 6.4折”等内容。当事人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三轮车D照800元、两轮车E/F照700元。当事人在微信链接及抖音链接标注的原价等被比较价格均高于当事人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扣除代收考试费、招生佣金等费用支出,共计收取培训费1198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现今新媒体发展迅速,抖音、微信等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媒介和平台,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违法行为伪装性强,且复杂、多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处理本案,进一步打击了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七、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作广告宣传案 2024年1月30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作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违法线索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有一宣传广告展板,该展板高384cm、宽387cm,并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经查,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搬迁至该经营场所,并陆续进行装修升级。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制作好的广告展板、广告贴纸等展示张贴于经营场所。经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整体广告设计制作费用4458元,但未对该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展板单独计价;该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个别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拉人气、赚流量、博眼球,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用作商业宣传,不仅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公平形象,而且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导向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广告“清朗行动”,着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八、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28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现场发现“舍得”“五粮液”“剑南春”“小糊涂仙”“水井坊”“国窖1573”6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高端白酒334瓶。经各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某私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了上述6种中高端白酒,并通过物流匿名发送给当事人用于销售。经查实,自2023年5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微信上购买上述6种白酒共计16次,购进货款达1027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按照当事人进货数量及现场扣押的假冒白酒数量,参考权利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25万余元。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9日将该案移送湘潭县公安局;经公安初步侦查,已掌握2名犯罪嫌疑人通过贴牌套盒、网上推销的方式将假冒酒低价销往湖南等多个省份的犯罪事实。目前,涉案嫌疑人均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案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较大,并且进货、销售是分别通过线上、线下进行,手段较为隐蔽、社会影响恶劣。湘潭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固定线上线下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成功端掉制假窝点,对违法行为力求打深打透,有力地规范和维护了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