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通报疫情期间各类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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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2-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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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通报疫情期间各类违法典型案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


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江西省案例:

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经查,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自1月22日开始,当事人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拟对该药店予以从重处罚。

山东省

案例一:

1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菏泽宏卓大药房有限公司定陶区冬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1月26日早晨至15点30分共计售卖30包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规格1*20),疫情前销售价格为2.5元/包,1月26日销售价格为25元/包。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康美大药店(久和社区店)1月6日、1月22日进货价格同为3.85元/袋的“袋鼠医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袋10只),1月23日起将价格抬高至10元/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7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药店将平时售价10元的口罩卖到6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滨州盛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于2020年1月23日以16元每包的价格从博兴县一劳保用品店购进3M9001口罩125包,以64元每包的价格销售,共销售了17包,违法所得为816元。


当事人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大幅提价对外销售口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

案例一:

1月27日,安徽省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金寨县众客优品新城区店以29.90元/只高价销售口罩。

经查,经营者张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联系以13.50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12160只,销售价格分别为29.9元/只、39.9元/只,截至2020年1月28日全部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案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23日,安徽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徽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黎河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2020年1月23日从武汉利丰达贸易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6000只,进价0.5元每只,以1.5元每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总共销售2000只,货值金额300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江西省案例一:

1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修水县某商超大白菜售价数十元1公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不良影响。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案组立即到场查阅账目、调取进销数据和走访比照,查实大白菜售价为每公斤13.96元,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在进货渠道没有明显上涨情况下,该超市大白菜销售价格大幅上调,涉嫌哄抬物价。调查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已公开向社会致歉,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超市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6日,江西省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庐山市某超市涉嫌哄抬物价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大米1月25日销售的价格为2.7元/斤,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时,1月26日上午提高为3.16元/斤,涨幅为1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正依法调查处理。

陕西省案例:

1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航天富力城邻里中心农贸市场进行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市场蔬菜上涨幅度60%-100%,其中红萝卜涨幅90%、大蒜涨幅66%。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处以10万元罚款。

江苏省案例:

1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8日上午起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精选大白菜的销售价格从2.5元/斤上调至4.3元/斤,提价幅度达72%。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案例:

1月3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新玛特)因推动蔬菜(青茄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被行政处罚50万元。


1月27日,网友曝光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蔬菜区青茄子在1月26日销售价格过高,接到举报后,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调查。

经查,1月26日,大商新玛特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在青茄子进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10点营业开始至13点39分,青茄子的销售价格从15.96元/公斤增至32元/公斤,在短短3个多小时内,青茄子价格翻了一倍。

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大商新玛特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50万元。目前,该案正按照程序依法推进。

违法销售防疫用品案件

江西省

案例一:

1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进贤县李渡镇李渡大道老字号建国金行旁一家烟花爆竹店正在销售过期口罩,县市场监管局立刻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

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姜某正在销售过期的“卫杰”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办理任何销售医疗器械手续,以每只2元的价格售出口罩20只,尚余库存160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案例二:

1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排查中发现县内有人通过微信在销售“三无”口罩,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施某二人于1月23日、24日、26日先后三次从浙江义乌和上海浦东购进“三无”口罩58.6万只并通过微信批发给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进行销售,售价0.4元至1元不等。至案发时止,57万余只“三无”口罩已售出,产品流入婺源及周边县市。


当日,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6000余只“三无”口罩进行了扣押,并追缴回“三无”口罩1150只,同时向产品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向浙江省义乌市、上海市浦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


李某、施某及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从重从快进行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

1月27日晚,一男子在江西省内市区大公路向路人兜售过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市民发现后立即报警,江西省南昌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电话,立即出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


经查,兜售口罩的周某系南昌进贤人,他发现近期市场上口罩需求量大,而且价格出现上涨,于是想到家里还有一批尚未处理的口罩。这批口罩系2013年生产的口罩,早已经过期。周某在路旁向过往行人兜售,分别以15元1包、25元2包和50元3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了6包6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未售出的120个(含消费者退回的30个)过期口罩依法进行扣缴,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案例:

广西梧州查获3万多个“三无”口罩。1月26日,有市民举报位于梧州市两广市场内的某日用品经营店,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

广西梧州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达该商店时,发现该店大量囤积两款“三无口罩”,由于上述口罩均无中文标签的外包装、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及注册证,且无该批次口罩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进行暂扣,共计639盒31950只,货值金额78000元。

广东省

案例一: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三层无纺布口罩”且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卫康药店,当事人违法销售失效口罩,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广东省

案例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记火锅店,1月29日突击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活蛇30余斤,现场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在依法对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榕蛇水蛇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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