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
- 索引号:430S00/2023-11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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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10-1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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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履职层级 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 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登记注册局 省、市、县 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 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登记注册局 省 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 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 登记注册局 省 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3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省、市、县 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 省、市、县 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 省 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 省、市、县 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计量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第6号)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 省 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20〕15 号) 检验检测获证机构监督检查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认可检测处 资质认定(省、市级) 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 1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本级 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本级 1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省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本级(特殊食品及食盐特殊食品处负责,其他食品生产处负责) 1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10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产品监督处 省级 1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局 省 1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局 市 1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局 市、县 1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局 省 1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局 省 1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省、市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