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
- 索引号:430S00/2022-03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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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6-2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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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
全省各转供电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通告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政策 (一)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2021年10月1日起取消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到户最高限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化属性,分别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2021年10月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二)厘清收费项目。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三)做好价格公示。转供电主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示转供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本通告相关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落实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供电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供电费码”追踪线索,及时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咨询电话:95598(电力服务热线) 附件:公示模板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