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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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3-05-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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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市监注〔20232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治的指导意见》(湘建明电〔2022〕44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省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整治工作,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对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原则

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整治应当遵循安全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与便民并重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依法依规维护将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发展。

三、分类整治措施

(一)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二)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对居民自建房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无证无照经营情况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后,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外,应当依法按照以下分工予以查处:

1.经营者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包括前置、后置和备案)而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2.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及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对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险品、烟花爆竹、娱乐、教育培训、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托育、粮食仓储、互联网上网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农药等行业经营,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禁止或限制要求的,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理。

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行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执法和行业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多种经营业态的日常监管,发现经营业态超过三种的依法处理。

人数控制不符合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共同参与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切实防止部门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居民自建房生产经营监管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广泛收集各方建议意见,研究建立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做法,通报批评典型案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本政策措施仅适用于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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