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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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0-12-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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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市监注〔2020〕212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2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跨省通办”事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的改革创新,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系统、拓展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17项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全程网办”。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需实现“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按《指导意见》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进一步改革制约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让申请人具备异地网上申请业务、远程办理的能力。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环节,要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业务办理结果应通过电子证照文书发放或纸质证照文书邮寄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各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本级“跨省通办”事项,优化调整各业务办理规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发照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规范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同步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信息,对照检查本地区“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对应的实施清单内容,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同步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三)优化办理体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提供更加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提高办事群众的便捷度和满意度。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移动端的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的“掌上办”、“指尖办”。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方便申请人在线提交材料,避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证照批文。 (四)做好平台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业务系统要全部接入国家或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跨省通办”专区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汇聚、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接入工作,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申请人通过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可访问各地相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目标,并尽快推进办件数据汇聚、“好差评”数据汇聚和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文件要求和办理标准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抓紧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第一批“跨省通办”工作任务在2020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准确告知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关于“跨省通办”事项的办理渠道和方式,要在网上办事系统的显著位置公开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材料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要加强“跨省通办”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培训,做好对申请人的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跨省通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办事企业和群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反馈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梳理、及时解决,确保“跨省通办”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省局相关处室联系人: 登记注册局 关静 0731-85693109 特种设备局 黄拥军 0731-85693208 特殊食品处 颜丹 0731-85693402 信息中心 龙昊 18573156588 附件:2020年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跨省通办”事 项办理标准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2020年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办理标准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国家基本目录 应用场景 办理标准 1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申请人除可直接登录企业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外,还可通过登录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无法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的业务环节,应接受申请人通过寄递纸质文书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相关签字盖章的要求,提供填写范本供申请人参考,并明确告知邮寄的具体方式、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可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APP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需要纸质营业执照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寄递服务。 2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4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5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6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7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8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13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无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或换发的,申请人可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并直接登录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异地跨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除直接登录外,企业还可通过登录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异地跨省申请办理菅业执照补领手续。 14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申请人除可通过企业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平台进入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外,还可通过登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无法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的业务环节,应接受申请人通过寄递纸质文书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相关签字盖章的要求,提供填写范本供申请人参考,并明确告知邮寄的具体方式、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15 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申请人除可直接登录规定的业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许可系统外,还可通过登录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无法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的业务环节,应接受申请人通过寄递纸质文书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相关签字盖章的要求,提供填写范本供申请人参考,并明确告知邮寄的具体方式、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地应提供证书寄递服务。 1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 1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