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市监发〔2019〕6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3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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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06-0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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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市监发〔2019〕6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 实施意见 湘市监发〔201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企业登记系统部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在线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功能页面,支撑企业在线办理注销的相关业务。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 1.为清算组备案提供在线免费办理渠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算组备案、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在线免费办理。 2.为企业提供免费发布公告途径。企业可以通过报纸等途径发布注销公告,也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企业注销公告功能页面上免费发布。 3.精简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书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的,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等材料(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适时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全面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精神,全省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积极支持岳阳市在以下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向全省推广,不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1.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3.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完善清税制度 1.分类共享清税信息。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结清税事宜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省级税务部门及时将市场主体清税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系统提示已清税完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文书免办;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者不选择简易注销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直接提示“该企业不涉及清税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符合容缺及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文书材料不齐,可在做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及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及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办理完毕各项未办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 3.全面推行“一门”“一窗”“一次”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驻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办理流程、条件时限等,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 1. 2. 3. 4. 5. 1 2 3 三、保障措施 附件: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6月5日 附件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 2 3 4 ● ● ● ● ●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 2 3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 2 (1 (2 (3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