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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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1-03-0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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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以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自查工作抓细抓实,全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自查的内容和频次 《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内容和频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的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建档留存备查。 (一)制度自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开展自查自评,每年至少一次。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工作。 (二)定期自查 1.主要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4)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情况; (5)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6)餐饮具清洗消毒落实情况; (7)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8)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9)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各地要全面分析本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特点和状况,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责任清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细化《责任清单》和食品安全自查项目。 2.频次要求 (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每月自查工作应当覆盖《自查表》全部内容。 (2)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每季度开展的自查应当覆盖《自查表》全部内容。 (三)专项自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鼓励餐饮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食品安全的互查互评工作。 三、切实强化自查结果运用 各地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强化结果运用,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食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完成后开展复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消除。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自查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签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切实加强核实处置和监督检查 (一)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自查报告后,应对报告问题及时核实,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二)各地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核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加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的抽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是一项长期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职责。各地要强化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促指导,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制度自查表 3.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4.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风险等级 许可管理 1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高风险 2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较高风险 3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较高风险 4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风险 5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低风险 6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高风险 7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低风险 8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应当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低风险 9 按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高风险 制度建设及落实 10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高风险 11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较高风险 12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高风险 13 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较高风险 14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无毒、清洁容器、工具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较高风险 15 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第四十七条 较高风险 16 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高风险 人员管理 17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高风险 18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人员管理 19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经营管理 20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风险 21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高风险 22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风险 23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24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25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26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7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8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29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30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应当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经营管理 31 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32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风险 33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34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35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36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低风险 自查 37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高风险 应急处置 3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39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40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高风险 接受监督检查 41 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高风险 42 不得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高风险 43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高风险 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共7个方面,43项。其中,高风险16项,较高风险13项,低风险4项。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制度自查表 单位名称: 自查内容 评 价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适用性 □符合 □不符合 (备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制度自查表进行完善、调整和细化)。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3.1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单位名称: 项 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评 价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许可管理 1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 许可证、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 按许可项目经营,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 未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 6 按要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7 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8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 9 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制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0 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人员要求 11 制订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 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计划(如每日晨检制度)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饰物不得外露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5 加工食品处理区无私人物品,无吸烟、饮食等不规范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原料管理 16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按要求查验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 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 未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0 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原料管理 21 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设立独立隔间或区域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3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4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墙壁平滑、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6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8 加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设施设备 29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 通风排烟设施有效运转,无明显污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1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2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33 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 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5 不同类型(蔬菜、肉类、水产类)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6 地沟彻底清洗,无残渣和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7 冰箱内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的畜禽肉类和海产品也分开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8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配有盖子。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9 和面机、绞肉机、切菜机无残渣、发霉,无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0 不存在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1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2 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按要求规范留样,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43 专间的墙裙铺设到墙顶,门能自动关闭;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4 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内外运送食品窗口应专用,可开闭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5 紫外线灯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使用应遵循说明书要求,并做好消毒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6 有独立空调,应定期清洁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有温度计,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7 进入专间前,加工制作人员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过程中适时清洗消毒手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8 废弃物容器上盖密闭,垃圾及时清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9 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应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传递进专间。预包装食品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去除外层包装并保持最小包装清洁后,方可传递进专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添加剂 50 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1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2 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3 无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物质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 54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5 消毒保洁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 56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7 委托的清洗消毒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具备有关资质,并附消毒合格证明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8 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环境卫生 59 消费者就餐时,就餐区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0 就餐区域内无苍蝇、蟑螂、老鼠等病媒生物出现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1 就餐区域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不得外溢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2 卫生间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保持良好通风,卫生间内无异味,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3 卫生间清洁工具专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其他事项 67 未制售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8 有无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自查结论 备注:1、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表进行完善、调整和细化; 2、自查单位根据实际可合理缺项。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3.2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单位名称: 项 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评 价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许可管理 1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 严格落实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法人申报许可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 许可证、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 按许可项目经营,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 未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 7 按要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8 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9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校领导陪餐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 10 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制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1 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人员要求 12 制订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 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计划(如每日晨检制度)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5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饰物不得外露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6 加工食品处理区无私人物品,无吸烟、饮食等不规范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原料管理 17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按要求查验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 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 未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0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原料管理 21 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 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设立独立隔间或区域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3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场所 26 布局流程、经营条件未擅自改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墙壁平滑、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8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9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 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设施设备 31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2 通风排烟设施有效运转,无明显污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3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35 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6 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7 不同类型(蔬菜、肉类、水产类)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8 地沟彻底清洗,无残渣和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9 冰箱内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的畜禽肉类和海产品也分开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0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1 和面机、绞肉机、切菜机无残渣、发霉,无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42 不存在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3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4 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按要求规范留样,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5 不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6 中小学、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7 专间的墙裙铺设到墙顶,门能自动关闭;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8 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内外运送食品窗口应专用,可开闭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9 紫外线灯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使用应遵循说明书要求,并做好消毒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0 有独立空调,应定期清洁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有温度计,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1 进入专间前,加工制作人员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过程中适时清洗消毒手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2 废弃物容器上盖密闭,为非手动开启式,垃圾及时清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3 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应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传递进专间。预包装食品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去除外层包装并保持最小包装清洁后,方可传递进专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54 备餐间或供餐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5 备餐间或供餐间紫外灯数量、位置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6 备餐间或供餐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添加剂 57 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8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9 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0 无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物质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 61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2 消毒保洁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3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环境卫生 64 学生就餐时,就餐区应避免人员过于拥挤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5 就餐区域内无苍蝇、蟑螂、老鼠等病媒生物出现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环境卫生 66 就餐区域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不得外溢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7 卫生间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保持良好通风,卫生间内无异味,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8 卫生间清洁工具专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其他事项 69 未制售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70 有无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备注:1、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表进行完善、调整和细化; 2、自查单位根据实际可合理缺项。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3.3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定期自查表 单位名称: 项 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评 价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许可管理 1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 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在醒目位置公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 按许可项目经营,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 未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符合 □ 不符合 □不适用 5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 6 按要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7 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8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9 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制制度,上墙公示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0 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人员要求 11 制订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并落实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饰物不得外露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 加食品处理区无私人物品,无吸烟、饮食等不规范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原料管理 15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按要求查验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6 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 未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 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0 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设立独立隔间或区域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 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场所 24 布局流程、经营条件未擅自改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墙壁平滑、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6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8 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设施设备 29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 通风排烟设施有效运转,无明显污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1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2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33 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 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5 不同类型(蔬菜、肉类、水产类)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36 地沟彻底清洗,无残渣和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7 冰箱内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的畜禽肉类和海产品也分开存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8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9 和面机、绞肉机、切菜机无残渣、发霉,无异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0 不存在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1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2 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按要求规范留样,并做好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43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冷却、分装等应在专间内进行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4 专间的墙裙铺设到墙顶,门能自动关闭;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5 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内外运送食品窗口应专用,可开闭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6 紫外线灯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使用应遵循说明书要求,并做好消毒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7 有独立空调,应定期清洁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有温度计,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48 进入专间前,加工制作人员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过程中适时清洗消毒手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9 废弃物容器上盖密闭,为非手动开启式,垃圾及时清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0 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应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传递进专间。预包装食品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去除外层包装并保持最小包装清洁后,方可传递进专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添加剂 51 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2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3 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4 无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物质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 55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6 消毒保洁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7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8 卫生间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保持良好通风,卫生间内无异味,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59 卫生间清洁工具专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食品配送与检验检测 60 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1 配送食品的盛放包装或容器标注、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2 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运输设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与贮存要求相适应,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3 中央厨房应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设施及检测项目符合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与考核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4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设施及检测项目符合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与考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其他事项 65 未制售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6 有无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备注:1、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自查表进行完善、调整和细化; 2、自查单位根据实际可合理缺项。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自查内容 评 价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1 □符合 □不符合 2 □符合 □不符合 3 □符合 □不符合 4 □符合 □不符合 … □符合 □不符合 自查结论 备注:自查内容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