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3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5702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1-05-19 16:19
  • 主题分类: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35号建议的答复

吴爱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建议》收悉,我局结合省司法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经认真会商研究,我们将从立法、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

一、主动向省人大汇报和与省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对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摸清存在的问题,比如目前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司法行政机关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和省市两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中,各类从业人员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的作用边际,以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是否需要前置许可等问题,推动解决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立法等;组织对涉及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进行清理,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裁量基准过宽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涉及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制度质量。

二、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全面推广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我局将制定出台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开展经营范围登记,对新设立企业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以解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够统一规范等问题。

三、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综合治理。司法行政机关对部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无权进行处罚和整治的法律咨询类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线索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对监管对象实施实地检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抽查结果。

四、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实施信用约束。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检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视其违法情况处罚一批,注销一批,进一步压实基层管理责任,净化、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同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要求其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者劝其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符合规定列入情形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对外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赵向阳

联系电话:07318569341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9

相关附件: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