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568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1-05-1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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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2号建议的答复

李婷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狗及销售未检疫狗肉行为的建议》收悉。我局在收到您的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依职责强化监管,抓好肉制品质量管控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我局部署开展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网剑”行动(2020-2022)、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为期50天的“年关守护(2021)”行动均以肉及肉制品作为重点监管品种、经营肉制品的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冷冻冷藏库房为重点场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指导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肉制品质量安全。二是突出源头管控。按照全覆盖要求,2020年对全省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全年出动检查人员6292人次,检查肉制品生产企业1004家次,监督抽检肉制品生产企业219户,抽检产品460批次,不合格9批次,全省发现问题企业317家,下达责令通知书348份,责令整改295家,责令停产停业17户,各市州普遍建立肉制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清单、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二、有关情况说明

目前,国家农业农村部只出台了猪、牛、羊和家禽4类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并没有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此前原农业部发布了猫狗的产地检疫规程,但仅是规范饲养环节,对后续环节无规定。此外,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狗的养殖国家也无正规批准的养殖技术与质量控制环节。2015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称:“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到目前为止,我省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未制定狗的屠宰许可及屠宰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存在监管“法律空白”地带,这给食用狗肉埋下了不小的食品安全隐患,也存在“病从口入”风险。因此对于销售食用狗肉问题,我局将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努力推动国家层面和省本级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填补监管法律空白。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省食安办为平台,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违法屠宰行为排查整治、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行动,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毒死狗,加工制售病死、毒死狗肉制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查处到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全链条各环节检查力度,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深挖严查,竭力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对影响较大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持续跟踪最新进展,及时掌握动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堵塞监管漏洞。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采取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肉制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班等活动,主动宣传肉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消费者健康饮食、科学饮食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食用来源不明肉类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采购和食用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受地方风俗习惯和饮食习惯影响,对狗肉销售和食用的整治仍需要攻坚克难,不能一蹴而就。今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相信,有您的热心参与和关心,有广大市民支持帮助和我们监管部门的决心和努力,销售狗肉的问题特别是销售毒狗肉的现象一定能得到明显改善和有效管理。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管竹芳

联系电话:0731-8569372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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