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言行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5-12-04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的概念,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言语规范、行为得体。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仪容规范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严肃着装,讲究仪容仪表,姿态自然、得体,站姿、坐姿端正,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戴歪帽子、敞怀挽袖、卷裤腿、勾肩搭背;不得纹身,头发要整洁。

第三章 用语规范

第七条 执行公务时一般应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八条 语言要文明、礼貌,提倡规范用语,严禁耍威风、说粗话、说文明忌语。

第九条 专利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做到来人登门有“迎”声,来人出门有“送”声,工作咨询有“答”声,服务不周有“歉”声,与人协作有“请”声,办事终了有“谢”声。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正当,执法手续完备,执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不得搞特权、耍特权,不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乱罚款,不乱动用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要尊重行政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以势压人,不哄人骗人,不恐吓人,不适用暴力,不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不得刁难和报复行政相对人,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进行专利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称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权利在先。检查时要尽量避免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

第十五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工作失误,不让申请人反复跑。

第十六条 坚持立案或受理、登记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出具书面接收凭证;依法进行调查、审查、核实工作,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力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止。

第十八条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做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严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要坚持教育、指导、服务想结合的原则。严禁以罚款和收费代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受理群众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章 纪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二十七条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坚持岗位,恪尽职守。

第七章 廉政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第二十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三十条 不准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三十一条 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不准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不准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查制度,负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组织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咨询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作出违反或不正当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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