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范(试行)
为推进全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纠纷案件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与司法系统司法确认之间的程序对接,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接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试行)。 一、司法确认的范围是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具体包括: (一)专利侵权中损失赔偿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为在专利纠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以及长沙市岳麓区知识产权局调解的专利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主持调解单位公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长沙市除岳麓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调解的专利纠纷,当事人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加盖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公章的调解书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长沙市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局调解的专利纠纷,当事人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加盖省知识产权局公章的调解书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四、长沙市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局调解的专利纠纷、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主持调解的知识产权局协助双方当事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解申请,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调解纠纷案件处理程序立案后在双方调解书上加盖公章。 长沙市除岳麓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调解的专利纠纷、处理的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由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也可参照省知识产权局程序办理。 五、当事人申请确认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主持调解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双方当事人准备好如下材料: 1、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书; 2、加盖有省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岳麓区知识产权局三者中任一单位公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调解协议书上还应具有调解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知识产权局系统作出了处理决定书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局系统针对侵权行为出具的处理决定书; 4、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5、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公证处公证或主持行政调解的部门鉴证的授权委托书; 7、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8、与调解协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第7项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各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省知识产权局。 七、在申请司法确认过程中若有其它问题,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办理。 八、本规范(试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