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4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电话:073188887000;邮箱:hnipozfc@126.com

第三条 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度,非工作时间的举报投诉由局值班室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举报投诉处理范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专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六条 举报投诉方式为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第七条 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按专利行政执法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接待举报投诉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九条 举报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且属于本部门的管辖受案范围;
(二)举报投诉内容符合受理规定,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举报投诉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明确具体;
(四)对于举报投诉人如不愿提供个人资料的,其举报投诉必须能够充分证明侵犯、假冒专利行为的存在;
(五)委托代理人进行举报投诉的,应核实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举报投诉材料应予以存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必须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它投诉渠道。

第十六条 对捏造事实进行举报投诉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