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流程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处 二、责任人 执法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C角,合议组组长A角,合议组组员B、C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四)《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四、调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调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六、调处程序和时限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七、监督检查 (一)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调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制行为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调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合议组组长承担主要责任,合议组组员承担次要责任。 3、处内集体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强化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以执法案卷评查为主要手段,按年度进行。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小组,采取集中考评的方式对办结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价。 第五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案件处理程序的规范性评查,包括案件处理是否超时限问题、案卷制作材料在程序上是否完整、案卷材料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执法工作实体内容的评查,包括处理文书适用法条是否正确、做出处理或处罚所需查明的事项和收集的证据是否完备、做出的处理或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第六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要求一案一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并能做到及时结案。具体案卷评查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作为执法人员及处室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八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结果合格的案件,对案件承办人员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 第九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案件,对案件承办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不及格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个人承办案件合格率低于95%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合格率低于90%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暂停晋职、晋级资格;合格率低于80%的,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 对案件办理质量考评结果持不同意见的,提交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完结归档后必须经过质量评查合格,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中发现存在可以改正质量问题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考评小组讨论提交局领导,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评估,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办理质量考评标准由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根据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前施行。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