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4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专利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是指面向全体工作人员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业务能力所进行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利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办案技能等知识。

第六条培训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培训考核、模拟开庭、交流参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所涉及法律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9、其它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坚持结合实际、讲究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每人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个人自学自行安排。

第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学习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设立专门的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进行严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作为相关人员参与年终考评、评先、评优、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评先工作。

第十三条在岗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且未通过相关测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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