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知发〔2015〕45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办好2015年知识产权5件实事,加快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经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组建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5月26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在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决策与发展中的引领和智囊作用,加快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组建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是指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通过选拔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保护、管理、运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级人才,在战略策划、重大评议、执法维权、信息利用、宣传培训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打造公共服务、执法检查和维权援助三类优秀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主要从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承担专家顾问工作。 2.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动态和发展趋势。 3.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工作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4.能带领形成优秀的知识产权团队,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在创新驱动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70岁。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专业条件: (一)公共服务类 1.具有相关教学经验或企事业专利工作实践经验。 2.具备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运营、投融资和专利信息利用等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二)执法检查类 1.参与过省内重大法律法规和规划的研究制定,熟悉专利有关政策法规。 2.具有较高的行政执法水平。 3.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法官)或专利代理人资格。 (三) 维权援助类 1.具有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 2.具有专利诉讼、专利代理和海外维权等实践工作经验。 3.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法官)或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主要职责: 1.为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提供建议和意见。 2.参与重大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的调研、论证和评审活动,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项目论证和课题评审等。 3.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参与案卷评议、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等。 4.在专利申请、管理、专利挖掘、信息利用、维权诉讼、专利运用等方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现场指导。 5.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6.承担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家顾问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公示等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聘书,组成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家顾问团队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专项工作,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家顾问劳务费,也可用于组织培训、调研及表彰奖励等。专家顾问还可按有关程序争取承担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提升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 第九条 专家顾问工作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可续聘,也可解聘或退聘。专家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工作时,可由个人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解聘要求,退出专家顾问团队。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家顾问团队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每年对专家顾问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不称职的专家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专家顾问管理办公室,由人事与对外合作处承担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评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