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在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行政执法案件中,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对相关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或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和维护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以下简称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相关行政裁决或行政执法工作时可以依照本办法从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选用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或行政执法活动产生的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由选用技术调查官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医药、生物等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的生产、管理、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无科研失信与违纪违法行为,无行贿、受贿及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优先。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的申报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人选经审核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技术调查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保密规定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 (五)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十一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做好技术调查官的个人信息更新,记录、管理技术调查官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对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开展进行监督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接受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执法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情形。 技术调查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组决定。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案件处理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技术调查官的使用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在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选用技术调查官的,需要向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明确技术调查官的条件和数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申请,从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抽取符合要求的技术调查官,作为建议名单发送给提出申请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使用技术调查官的,可以与技术调查官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权利和义务、劳务报酬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技术调查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终止该技术调查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新增技术调查官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再次向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使用技术调查官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有关技术调查官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必要的记录与反馈,配合做好技术调查官的监督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选聘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仲裁和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