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动态2026第3期

发布时间:2026-02-04 10:10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欧洲专利局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于202631日启动 PCT 试点计划

2026119欧洲专利局(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总干事迈克尔·施瓦格宣布,双方将于202631日起启动一项为期两年的试点计划依照该计划,澳大利亚申请人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指定EPO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时,可选择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或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为受理机构

欧洲专利局局长坎皮诺斯表示“这是我们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紧密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我们工作质量的信任。EPO能够被指定为澳大利亚申请人的ISA深感荣幸,我们将继续全力为澳大利亚及全球的创新者提供最高标准的服务。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干事施瓦格表示:“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体系在提升经济生产力、增强经济韧性与可持续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此次PCT/ISA试点项目是我们与EPO广泛合作的重要进展,旨在为澳大利亚客户在保护其发明的过程中提供更多元的选择。

申请人可享受的权益

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澳大利亚申请人可通过快速通道获得高质量的欧洲专利保护。凭借EPO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在进入欧洲区域阶段时可免于补充检索,节省时间与成本。若申请人依据PCT第二章规定,委托EPO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享受欧洲地区阶段审查费用75%的减免优惠。

EPO的国际检索报告为申请人就是否进入欧洲阶段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国家阶段,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专利一旦获得授权,便可在EPO39个成员国及7个延伸国、生效国生效,实现多区域同步保护。作为在各国单独生效的替代或补充方案,专利权人也可选择申请统一效力,从而获得一项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该专利在18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受到统一的专利保护。

(二)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SPARK试点计划,助力中小发明人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2026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启动一项名为“标准参与和代表性奖励”(Standards Participation and Relief for Knowledge,简称SPARK)试点计划的战略性新举措,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美国小规模的发明人始终处于全球技术进步的最前沿。长期以来,资源短缺一直阻碍着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者参与技术标准制定,这项计划正是为解决这一实际难题而推出的。USPTO计划通过提供财政激励和加快法律审批流程的方式,打造更具包容性的知识产权生态环境,让本土企业能与国际科技巨头并肩发展。

SPARK试点计划:弥合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的鸿沟

参与标准制定组织(SDO)需投入大量资源,这对拥有庞大法务团队与充足预算的大型企业更有优势。会员费用以及参与技术研讨所需投入的时间成本,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进入该领域的障碍。SPARK试点计划通过向符合条件且能显著推进SDO相关工作的美国机构发放“加速证书”,改变了这一固有格局。有了这类证书,中小企业能跳过常规审查的等待周期,在5G、人工智能等各类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论坛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全球技术框架

SPARK试点计划的核心在于聚焦创新与法律保障之间的衔接。企业研发准备在全球推广的技术时,必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规则。USPTO认为,一项技术标准能否长久存在,取决于支撑它的知识产权实力如何。该计划鼓励参与者在研发早期就着手保护其创新成果。保持这种平衡对于维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为这样能让创新者在集体研讨中自由分享成果,同时还无需担忧其知识产权被海外竞争对手侵占。

为核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流程提速

SPARK试点计划最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够加快专利申请进程。参与SDO并获得加速证书后,相关机构可凭此向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申请加快对专利申请或上诉的审查。通过协调技术研发与法律审查的进度,USPTO帮助创新者在技术尚处于初期阶段时便确立权利保障。这种有前瞻性的策略能确保当某项技术成为全球标准时,美国原创发明人依然能通过专利许可与商业化运作,处于获取收益的有利地位。

商标注册在标准化技术品牌化中的价值

尽管技术细节往往是标准相关讨论的核心,但USPTO同时强调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包括商标注册。中小企业研发标准化技术时,打造一个辨识度高且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是实现长期市场成功的关键。一个有影响力的商标能让企业在严格的标准制定过程中建立起的可靠性与高品质的声誉,始终与原创发明紧密绑定。SPARK计划倡导对知识产权采取全面保护策略,向参与者传递核心理念:在开拓新的标准化市场时,保护企业的“身份标识”与保护发明的“技术内核”同等重要。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成立SEP工作组 重振美国在技术标准领域的领导地位

为推进近期一系列旨在恢复强有力且可预测的专利保护措施的相关行动,USPTO20251229日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SEP工作组,该工作组将直接向局长约翰·A·斯夸尔斯汇报。新成立的SEP工作组将努力确保所有专利权人,无论其规模大小、专业能力强弱,都能获得公平对待;同时保证,只要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相关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有力且可预见的保护。此次公告是USPTO近期在专利救济与执行领域相关工作的延伸与深化。

标准是众多现代技术的基石。从电信、汽车系统到人工智能,自愿制定的技术标准实现了互通,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还激发了创新活力。许多标准中融入了专利技术,这些创新成果凝聚着美国发明者的资金投入、智力劳动和冒险精神。但当前SEP生态系统对创新者的包容度持续下降。将技术贡献于标准的专利权人,正面临技术贡献被普遍低估、权利规则模糊不清以及许可费率遭到系统性压制等多重困境。

为阻止专利权人权利受损的趋势,并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突破性创新成果均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USPTO决定成立SEP工作组。该工作组由跨部门团队组成,将充分运用USPTO所有可用权限,针对SEP相关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解决方案。工作组将由USPTO知识产权法副总法律顾问兼律师尼古拉斯·马蒂奇与高级法律顾问奥斯汀·梅隆共同担任联席主席。

近几个月,USPTO已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合作,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交具有影响力的法院声明和裁判机构意见,主动推进强化专利救济机制的相关工作。

2025624日,在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Radian Memory Systems LLCSamsung Electronics Co.案中,USPTO提交了利益声明,明确指出:“如果获取阻止侵权的初步禁令的渠道受到过度限制,专利法核心的创新激励机制将被削弱。”USPTO同时强调,“专利侵权案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较为常见,核心原因在于专利估值难度大、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计算”,这一情况无论在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专利,还是通过许可实现商业化中均存在。

此外,20251125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审理的特定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案中,USPTO首次提交了公共利益意见,明确阐述:“若无专利所保障的排他性权利,突破性创新成果可能被局限于实验室与车间,无法通过竞争市场惠及消费者。”因此,“公共利益极力支持通过USITC的排除令执行有效专利权”,且“委员会为保护专利权而发布排除令,并没有违背公共利益,而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USPTO近期的联合声明凸显了其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的统一、正确适用与执行的承诺,目的是保护专利权、助力经济增长、激励创新发展,进而促进美国的自由发展。USPTO在上述Radian案及特定DRAM设备案中提交的文件中还指出,专利权与反垄断法可形成互补,为技术标准制定提供支撑,进而为消费者带来创新且实用的技术、产品及服务。此次SEP工作组的成立,是上述系列工作的延续,旨在将SEP相关政策举措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推动落地实施。

Radian案与DRAM设备案中确立的核心原则,为此次SEP工作组的成立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一、经合法授权的有效专利,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法院下达的禁令,是制止专利侵权、维护专利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三、专利估值较为复杂,一旦遭遇侵权,损失金额往往难以精准核算,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不可弥补的损害”,支持权利人获得相应救济;四、依法保护专利权、打击侵权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具体来说,SEP工作组将聚焦三核心目标:1恢复对专利权人的有力救济,明确包括SEP在内的有效专利权均应获得强有力且可预测的执行;(2)推动更多主体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激励并帮助更多主体(重点是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组织(SDO)的相关机制;(3)联动利益相关方,提升创新生态透明度,搭建与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SDO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了解其面临的挑战并探寻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开发配套资源,提高SEP许可谈判与标准制定的可预测性,为上述主体提供支持。

为推进上述三大核心目标,SEP工作组将欢迎并鼓励创新生态系统中所有利益相关方积极建言。

(四)印度尼西亚拟推出10万亿印尼盾知识产权型融资计划支持创意产业从业者

印尼政府已同意在2026年为创意产业从业者筹建规模达10万亿印尼盾(约合5.97亿美元)的知识产权融资平台,印尼也因此成为全球第十五个推行该类融资机制的国家。

印尼法律部于112日发布声明,19日晚,法律与人权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在雅加达与安塔拉通讯社社长本尼·布塔布塔尔等全国性媒体负责人座谈时,重点解读了此项政策。他指出,这项举措体现了知识产权局不仅致力于为创作者提供法律保障与权利保护,还着力帮助其实现创意成果的资产化运作,最终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在31位总编辑、多位资深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委员会代表见证下,阿格塔斯还着重阐述了普拉博沃·苏比安托总统关于司法公正与数字化转型的愿景、政策及工作指示。

阿格塔斯指出:“国家法律发展局已与乡村及落后地区发展部、内政部协同合作,在全国32个省域布局约7.6万个法律援助服务站。”他同时强调,该项政策的落地正是落实总统反复向政府工作人员提出的工作要求,即确保所有社会各阶层公民都能获得司法保障。

此外,他表示,为契合普拉博沃总统的数字化转型愿景,法律与人权部已将服务数字化列为核心工作重点。“我已明确要求,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是必然趋势,这会让民众更容易获取服务,也能给民众带来更强的确定性。”阿格塔斯如是说。

二、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人工智能版权之争进入关键一年,美国法院权衡合理使用原则

202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AI)领域的版权争议步入关键阶段,多起新诉讼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和解案例接连出现,一系列即将作出的司法裁决决定美国版权法在这一新兴领域的适用范围核心争议点在于:OpenAIGoogleMeta等公司,能否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免除责任,还是必须向版权方支付高达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及授权费。

过去一年里,这场版权之争急剧升温,《纽约时报》、迪士尼及其他主要版权持有者相继提起诉讼。与此同时,作者群体与Anthropic公司达成了一项总额15亿美元的集体诉讼和解,创下美国版权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

裁判分歧

几乎所有相关案件的被告均辩称,其 AI 系统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转化为全新的作品,构成了转换性使用,因此应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20256月,William Alsup 法官在判决中支持了这一说法,称AI训练是“典型的转换性行为”,还援引版权法鼓励创新而非保护垄断的宗旨。然而,法官裁定Anthropic因存储盗版书籍需承担责任,这一认定曾令该公司面临高达万亿美元的赔偿风险,直至12月双方达成和解。

两天后,同在旧金山的VinceChhabria法官在涉及Meta的类似案件中出了有利于该科技公司的裁决,但他也提出警示:AI训练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他担心生成式AI可能会充斥市场降低人类创作者的创作动力,而鼓励人类创作正是版权法的核心宗旨。

两位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对比:Alsup法官淡化了对市场损害的担忧,将其类比为因学生写作能力提升而产生的竞争焦虑;而Chhabria法官则将生成式AI视为对创意市场的潜在生存威胁。

未来展望

2026年,针对AnthropicGoogleStability AI等公司的版权纠纷将进入听证阶段。这些判例将成为行业风向标:它们要么明确合理使用在AI领域的适用边界,要么会加剧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决定行业是继续享受广泛的合理使用保护,还是被迫转向能重塑经济格局的许可制度

(二)美国最高法院受理HikmaAmarin

2026116日,美国最高法院受理HikmaPharmaceuticalsAmarinPharma一案。

Hikma的标签剔除

这是一起涉及skinny label缩减标签也称label carve-out“标签剔除”)策略的医药专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款拥有多项获批医疗用途(即适应症)的药物。通常情况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只会批准药物标签上载明的特定适应症。原研药企往往会在后续针对新的适应症申请批准并寻求专利保护,以此扩大市场份额并延长专利保护期。

Amarin 公司旗下的原研药有两项获批适应症,这起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只覆盖其中一项。于是 Hikma 公司向FDA申请其仿制药的上市批准,而且只针对非专利相关的适应症提出申请,通过剔除专利适应症的方式制作了缩减标签。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Hatch-Waxman Act)专门条款的保护,该法案通常将仿制药的侵权判定与其向FDA提交的申报内容相关联。

Amarin的指控

Hikma推出仿制药后,Amarin依据HikmaFDA申报材料之外发表的相关声明,对其提起诱导侵权诉讼。尽管Hikma的仿制药仅获批用于一项适应症,但药剂师仍可针对受专利保护的适应症调配该药物,且根据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此类调配操作通常是自动进行的。

Amarin指控Hikma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上述专利适应症的使用,具体包括:

1、发布新闻稿,将其产品描述为Amarin原研药的仿制版本,且未注明自身获批的适应症数量少于Amarin

2、发布新闻稿,提供Amarin原研药的总销售额信息,而非仅披露针对非专利适应症的销售额;

3、在网站材料中提及,其产品与Amarin原研药在治疗类别上具有等效性,而该治疗类别的范围比Hikma仿制药获批的适应症范围更广。

联邦巡回法院此前认定,上述指控内容足以构成诱导侵权的有效诉由

这起案件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专门针对仿制药相关情况,第二个问题则关乎诱导侵权的一般认定标准。根据Hikma的陈述,这两个问题具体如下:

1、当仿制药的标签完全剔除了某项专利用途时,仅凭仿制药商将其产品称为仿制版本,并引用原研药的公开信息(如销售额),是否足以判定对该专利用途构成了诱导侵权?

2、如果起诉状未指控被告有任何鼓励,甚至提及该专利用途的指令或其他陈述,该诉状是否还能构成针对专利方法的诱导侵权主张?

双方在调卷阶段的立场

Hikma在调卷申请书中提出抗辩,称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违背了最高法院关于诱导侵权需存在主动鼓励行为的判例精神。Hikma认为,其陈述中从未提及专利适应症,仅以通用术语描述产品,此类表述不能被理解为诱导侵权。该公司同时警告,此裁决将产生寒蝉效应:即便仿制药已按规定完成缩减标签的用途剥离,只要仍有某项适应症受专利保护,其营销行为就将面临极高法律风险。美国总检察长也在此阶段提交了简报,立场基本倾向于支持Hikma

Amarin则有针对性回应,称Hikma的营销行为并非被动中性,实质上以积极方式鼓励该产品用于专利与非专利两种适应症上。Amarin主张,联邦巡回法院只是把既定的诱导侵权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事实指控中,且仿制药商完全可以通过更精准的营销手段,即明确把促销范围限定在非专利适应症上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专案还是普适性指南?

这起案件的核心分歧在于裁决的适用范围:是只针对医药领域作出专案裁决,还是确立具有普适性的诱导侵权指控标准?该案直接关系到原研药企依据获批标签之外的宣传和表述,对仿制药企提出诱导侵权主张的效力范围。虽然这类和额外标签相关的指控主要发生在缩减标签场景下,影响范围看似有限,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研究显示,2015年至2019年间上市的首批仿制药中,有二十余种采用了缩减标签策略。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还向法院提出了更具普遍性的诱导侵权认定问题,即起诉状需包含哪些指控方可满足立案条件。案件深入探讨了两个关键要点:一是陈述需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主动鼓励;二是诱导侵权的判定,是否要求原告指控(并最终证明)直接侵权者确实依赖了被告的相关陈述。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对各行业的专利诉讼均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有两种裁决方向:一种是把判决影响力仅限定在缩减标签相关纠纷上,另一种是借这起案件制定适用范围更广的诱导侵权判定标准。过去数年中,最高法院已受理多起涉及间接责任的案件,这一态势充分表明其对诱导侵权领域非常关注。

后续进展

目前,随着调卷申请获得批准,这起案件已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书面陈述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当事人及所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提交诉辩书状的工作预计将在本届开庭期内完成,口头辩论很可能安排在20264。结合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惯例,最终实质性判决有望在20267月初夏季休庭前发布

(三)《壮志凌云》及相关案例:第九巡回法院的实质性相似判定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20261月作出的两项裁决,再次确认了版权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受保护的表达方式之间需存在实质性相似,且该相似性必须通过外部测试与内部测试的共同验证,才能认定侵权成立。

两项裁决从不同维度解释了上述标准的适用逻辑:YonayParamount Pictures Corp.案体现了法院在简易判决阶段对过滤原则的严格适用,同时也明确化定了选择与编排理论的适用边界。相比之下,SedlikVon Drachenberg案则强调:就算外部相似证据相当充足,内部测试在审判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仍不可替代。

两项测试的核心内容各有侧重:外部测试先排除思想、公知内容等不受保护的元素,再对剩余受保护表达方式之间的客观相似性进行审查;内部测试则关注,在没有专家指导的情况下,普通理性观察者是否会从整体上感知到表达方式存在实质性相似。

YonayParamount Pictures Corp.——《壮志凌云》案

Ehud Yonay1983年杂志文章《壮志凌云》的作者,拥有该文章的著作权,文章内容主要围绕美国海军战斗机武器学校展开。此后,Yonay将派拉蒙影业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该公司2022年上映的电影《壮志凌云:独行侠》侵犯了自身所持有的文章版权。地区法院一审判决派拉蒙影业公司胜诉,Yonay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此案时,采用了外部测试,严格过滤掉各类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包括关于《壮志凌云》项目的事实性材料、素材片段以及宏观主题。法院经审查认定,Yonay指出的文章与电影之间的相似之处,仅存在于抽象层面,并未涉及受版权保护的具体表达。虽然原文采用了生动的散文笔法和创新性的叙事结构,这类内容属于受保护的表达范畴,但电影中并未再现这些核心表达元素。

法院进一步解释,即便依据选择与编排理论,也必须先过滤掉不受保护的元素,再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拥有共同的受保护的“模式、组合或设计”。最终,法院认定:Yonay所主张的相似点,均由不受保护的事实和构思构成,而非其原创性表达。同时,由于内部测试的适用专属于事实审理者,因此在本案简易判决阶段,仅有外部测试具有法律相关性。基于上述理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派拉蒙影业公司胜诉。

SedlikVonDrachenberg——Miles Davis照片案

JeffreySedlik拥有爵士乐手Miles Davis某张照片的版权。他将纹身师Von Drachenberg及其纹身店告上法庭,指控被告参考该照片创作纹身、绘制初步草图,还在社交媒体发布相关图像的行为,已构成版权侵权。陪审团审理终结后,法院作出被告不构成侵权的判决,Sedlik不服该裁决并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Sedlik主张原审法院对外部测试的适用存在错误。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表示,因该裁决并非独立于争议事实的纯粹法律问题,故不予复审。同时,Sedlik就陪审团裁决提出上诉,认为任何理性的陪审团都不可能认定涉案照片和纹身作品之间缺乏实质性相似。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Sedlik的这一观点,强调内部测试特别适合由事实裁决者进行判定,核心原因是该测试关注的是普通观察者的主观感受,具有较强的事实依附性。基于这一点,合议庭拒绝推翻陪审团关于“纹身作品与涉案照片不具备内部相似性”的认定。鉴于版权侵权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外部测试与内部测试的要求,陪审团对内部测试的否定性认定已具有决定性效力,法院无需再就外部测试的适用问题展开审理。

法官在判决中对内部测试的合理性提出批评,认为其存在根本性缺陷。内部测试侧重整体概念和感觉,这和美国版权法禁止保护构思或概念的核心规定相冲突,而且可能导致判决脱离版权法法理的约束,陷入主观臆断。法官还在联名意见中敦促法院,重新调整实质性相似的分析框架,使其与宪法版权条款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保持一致,回归版权保护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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