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动态(2025.07)

发布时间:2025-08-12 16:35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小米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击败Nera

2025年夏季,因与Atlantic IP旗下的NPE(非专利实施实体)Nera在专利争议中的对峙持续升级,小米于710日在UPC(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取得关键胜利。此前,小米已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和慕尼黑成功促成两起案件暂缓审理。本次裁定标志着小米在与Nera交锋中的第三次胜利,彰显其在应对全球NPE诉讼方面的防御能力。

该案编号为ACT 19746/2024,所涉专利为EP2642632,标题为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汉堡法院的公开庭审结果,法院首先裁定主请求权利要求无效Nera随后提交多个auxiliary requests(从属请求)试图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以维持其部分效力仅第二项从属权利要求维持有效,但小米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

此次诉讼Nera于今年初欧洲多地对小米发起专利诉讼的一部分。202556,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案号4c O 22/24)就EP2946706专利的有效性表达强烈质疑。该专利原由德国Giesecke & Devrient公司持有,后转移至Aire Technology公司并最终归属Nera。小米主动同意暂缓审理,等待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宣告程序结果。与此同时,在慕尼黑的相关诉讼中(案号21 O 4817/24),联邦专利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所涉专利出具了负面预判意见,导致庭审临时取消,案件审理也因此被推迟至少一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Nera代理律师在以往的NPE诉讼中战绩斐然但此番三连败令人质疑其诉讼专利组合质量,尤其是当Nera自认精选了最强专利发起诉讼时

从策略上看,小米的应对重点不在于和解,而是对专利本身提出有效性挑战。该策略已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与德国法院双线作战中初显成效,不仅迫使对方防守,还在一定程度上扭转NPE在欧洲法院体系中惯有的主动权优势。

此次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裁定仍具可上诉性,Nera是否选择继续推进至上诉阶段尚未可知。编译自IPFRAY网站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精神分裂症药物专利纠纷中作出判决

20257月,CAFC(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Janssen Pharmaceuticals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中作出有利于Janssen公司的判决,认为Teva未能证明抗精神病药物Invega Sustenna的给药方案专利显而易见性而无效。这一判决由Taranto法官撰写,对于医药方法专利中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的是美国US 9,439,906专利,保护帕利哌酮棕榈酸酯的特定给药方案:第1天肌注150mg、第610天之间再注射100mg,随后每月维持注射25-150mg。该方案旨在初期就迅速建立治疗性血药浓度,对精神分裂症治疗至关重要

此案可追溯至2018年,Janssen公司诉Teva公司和Viatris公司侵犯美国US 9,439,906专利案件2021年,地方法院首次判决支持Janssen公司,维持专利有效2024年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驳回Teva公司关于专利定义不明确性的指控,但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显而易见性202412地方法院再次维持专利有效。20257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Teva认为,Janssen所主张的给药方案可被现有技术专利及公开研究显而易见地推导得出。Teva强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结合现有技术得到涉案方案;专利权利要求剂量与现有技术范围重叠,应触发显而易见性推定。

联邦巡回法院明确指出:案不同于典型的数值范围重叠案件。法院认为906号专利包含了一个特定的、依时间和注射部位(如三角肌和臀肌)安排的临床方案,具有实际治疗上的创新性。因此,不应适用显而易见推定。并且法院认为现有技术从未明示或暗示该不对称双剂量方案(150mg+100mg)是最佳治疗方案。Teva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合理预期该方案具有临床可行性

本案突显了医药方法专利的独特法律地位。相较于依赖化学结构的物质专利,药物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受到临床决策的影响,其结果更具不确定性,也更为复杂

法院指出,开发一种有效且因人而异的治疗方案,往往超出了常规试验的范畴。即便剂量范围看似常见,其时序组合若体现非显而易见的治疗逻辑,仍可具备专利性编译自蒙达克网站

Super LightingCH Lighting专利侵权案

原告嘉兴超亮电器有限公司(Super Lighting)及其北美子公司Obert, Inc.起诉CH Lighting Technology Co., Ltd.Elliott Electric Supply, Inc.及绍兴睿星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CH Lighting”)侵犯其三项美国专利US 10,295,125号专利(125专利)US 10,352,540号专利(540专利)US 9,939,140号专利(140专利)

案件在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CH Lighting在庭前承认其产品侵犯了125540两项专利。陪审团认定140专利被侵权且未被证明无效。地区法院在审理中排除CH Lighting125540专利有效性提出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JMOL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认为专利不因销售行为无效。陪审团最终裁定赔偿Super Lighting总额13,872,872美元。

CH Lighting不服,CAFC(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如下:

一、关于125540专利的销售禁令问题

法院认为地法院错误排除关键证据,包括:专家所依据的MaxLite销售文档;相关认证证人的证词等。

这些证据若被采纳,可支持CH Lighting关于专利在有效申请日前已销售的主张,从而触发美国专利法102(a)规定的on-sale bar销售禁令)

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孤立的证人证词虽不足构成有效抗辩,但若结合被排除的证据,应交由陪审团裁量;地方法院证据认证排除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裁定结果:撤销JMOL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并将关于125540专利有效性问题发回重审。

二、关于140号专利的预期与侵权问题

CH Lighting主张国际专利申请WO 2012/066822 (Ono)使140专利丧失新颖性。陪审团采纳Super Lighting专家证,认为Ono中的脉冲信号直接控制开关电路破坏140号专利的新颖性

此外,关于被告LT2600芯片是否构成侵权,陪审团认定其信号控制方式落入140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定结果:维持陪审团对140专利侵权及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实质性证据支持)。

三、损害赔偿证据缺陷

Super Lighting聘请的损害赔偿专家基于TCPLunera两家公司达成的整体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推算单件专利许可费。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该证词存在缺陷:(1)未就协议中非涉案专利进行许可费分摊;(2)调整方法缺乏数据支持。

依据2025EcoFactor先例重申:损害赔偿需以可验证的数据为基础;若仅依赖当事人片面理解或缺乏数据支持的信息,不能构成有效证据;若许可协议涵盖多项专利,必须就涉案专利合理分摊。

裁定结果:撤销原损害赔偿判决,发回重审专家证词的可采性,并重审所有专利的赔偿金额。编译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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