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2025年6月)

发布时间:2025-07-04 16:26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Optis与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

202561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无线技术公司 Optis诉苹果公司(以下称苹果)SEP案中,做出一项重要裁决,撤销了得克萨斯州地区法院以下称德州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此前做出的苹果侵权且需要向Optis赔偿过往损失3亿美元的判决,同时也驳回了Optis交叉上诉中寻求恢复陪审团早先做出的5.06亿美元赔偿的请求,并发回重审。

CAFC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一是认为US8,019,332专利的权利要求67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不涉及抽象概念;二是认为US8,411,557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援引第112条第6款;三是CAFC认定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采纳了苹果-高通和解协议及Optis损害赔偿专家关于该和解协议的证词。但是CAFC维持了地区法院对US8,102,833专利权利要求8的解释。

本案可追溯至2019Optis在德州地区法院对苹果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Optis指控苹果公司iPhone等产品侵犯其多项LTE标准必要专利。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专利管理公司Optis不从事实际产品制造,其商业模式集中于专利许可与维权。2020年,德州地区法院首次作出判决,要求苹果向Optis赔偿5.06亿美元。然而这一赔偿数额很快被地区法官罗德尼·吉尔斯特拉普否决——该法官在作出撤销裁决时明确指出,相关的赔偿计算未充分考虑Optis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核心义务:即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专利许可。

2021年的重审中,德州地区法院将苹果赔偿额降至3亿美元。苹果随即提起上诉,其核心论点为:审判程序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联邦巡回法院在最新判决中支持了这一主张。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德州地区法院在陪审团指示中将多项专利侵权指控合并为单一问题,导致陪审团无需就每项专利单独达成一致判决。这种审判设计实质上剥夺了苹果依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享有的基本权利——即要求陪审团对每项独立法律主张作出明确裁决。

对于损害赔偿的证据问题,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德州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苹果-高通的和解协议(Apple-Qualcomm settlement agreement)以及Optis损害赔偿专家的相关证词作为证据。而苹果与高通的和解协议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该和解协议所涉及的专利范围远大于本案涉及的五项专利,并且该协议平息了苹果与高通之间的全球性诉讼,包括专利、反垄断、侵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类争议。此外,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还涉及专利适格性、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与功能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巡回法院并未否定侵权事实本身。正如Optis在声明中所强调:此次裁决未推翻基本事实,这些事实表明苹果侵犯了Optis的专利。判决的焦点是审判程序的合宪性和侵权赔偿数额,体现了联邦巡回法院对陪审团事实认定权的尊重,但同时也有权在陪审团严重程序违法时进行干预。

本案的跨国影响同样值得关注。就在美国上诉裁决公布前一个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苹果须向Optis支付5.02亿美元,以换取其4G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加上利息与诉讼费用,苹果最终需承担的费用或将突破7亿美元,这一判决刷新了英国法院所判决的专利许可费纪录。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二)诺基亚针对海信和宏碁的专利诉讼扩大至印度市场

当地时间2025年4月1日,诺基亚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对海信、宏碁和华硕等三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随后,诺基亚又于4月11日分别在美国、德国和巴西发起诉讼。2025年6月,诺基亚诉宏碁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曝光。诺基亚在这些诉讼中主张的专利均涉及视频编码技术。
6月13日,诺基亚发表声明称,公司已在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部门对海信和宏碁提起诉讼。此次行动是诺基亚全球范围内针对未经授权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设备所采取的法律策略的一部分。我们期望海信和宏碁能像众多其他公司一样,尽快接受基于公平条款的许可。诺基亚始终对真诚的谈判持开放态度。
可能导致的影响:尽管印度的专利诉讼程序以冗长著称,但该市场体量庞大,对被诉公司至关重要。案件进程拖延可能对海信和宏碁不利。
值得关注的是,诺基亚此次在印度仅起诉了海信和宏碁,而未对同批被告中的华硕采取行动。一个合理的推测是,诺基亚与华硕的和解谈判可能较与另两家的谈判更为顺利。
在德里高等法院提起的最新案件涉及如下专利:(1)专利号424507(IN507),标题为“视频编码中的运动预测及装置”:该发明涉及高效合并候选列表构建,用于高效视频编码(HEVC)标准中的运动预测工具。(2)专利号338105(IN105),标题为“视频编码中的运动预测”:该发明涉及高效双预测方法,用于HEVC的运动预测工具。

(三)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澄清非显而易见性的次要考虑因素证据的认定标准

202561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撤销并发回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两项最终书面裁决。该裁决曾认定Ancora Technologies, Inc.下称“Ancora”)持有的美国专利US6,411,941下称“941专利)的数项权利要求显而易见,因而不应授予专利。

2021年,两家任天堂实体以及Roku, Inc.VIZIO, Inc.分别提交了两份针对941专利的多方复审(IPR)请求。2023年,PTAB发布了两项最终书面裁决,认定941专利的数项权利要求相较于三份现有技术文献(美国专利US4,658,093“Hellman”、美国专利US5,892,906“Chou”及另一份文献)的组合显而易见。PTAB在这些裁决中还认为,Ancora提供的证明涉案专利是非显而易见性次要考虑因素的证据与涉案权利要求缺乏关联。

AncoraCAFC上诉,提出三点主张:1PTAB错误地将权利要求术语代理解释为可包含硬件(而非仅限于软件);2即使“代理”解释正确,PTAB基于HellmanChou组合认定显而易见性仍然错误;3PTAB在分析次要考虑因素时存在错误。

关于“代理”的解释:CAFC维持了PTAB“代理”解释为软件程序或例程且无进一步限制的观点。CAFC驳回了Ancora关于该术语应仅限于在操作系统(OS)层面运行的软件的论点,指出无论是在专利说明书还是申请历史中,均未发现支持此限制的明确无误的免责声明。相反,CAFC认为,术语的普通含义、专家证词以及《牛津计算词典》均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PTAB更宽泛的解释。

关于基于HellmanChou组合的显而易见性:CAFC维持了PTAB关于基于HellmanChou组合初步认定权利要求显而易见的结论。CAFC驳回了Ancora反对该组合的论点(包括对Hellman专利不可操作性、冗余性及PTAB误解的指责),认为这些论点要么已被放弃,要么是基于对PTAB推理的误解。

关于次要考虑因素:CAFC认为PTAB对其中一类次要考虑因素证据(行业赞誉)的关联性分析正确,但对另一类证据(许可协议)的关联性分析存在错误。行业赞誉上,CAFC同意PTAB的观点,即Ancora未能将所提的行业赞誉证据与涉案权利要求联系起来,因为这些赞誉更多是针对该专利及其基于BIOS的安全产品整体而言。许可协议上,CAFC不同意PTAB对许可证据关联性的分析。PTAB认为Ancora未能证明涉案权利要求与其在其他案件中与两方达成的两项许可协议之间存在联系,具体而言,PTAB认为Ancora未能证明许可直接源于所主张主题的独特特征CAFC认为PTAB在此适用了过于严苛的标准,不必要地要求证明许可完全由特定权利要求的特征所驱动

CAFC区分了分析产品证据与许可证据所需的不同关联性要求。CAFC解释道,产品可能包含众多超出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描述的功能(因此需要仔细解析以建立联系),而对涉案专利本身的许可则不同,它本质上就与专利技术直接相关。因此,与产品或其他形式的非显而易见性客观证据不同,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不需要与具体受质疑的权利要求建立额外的联系。我们的关联性判例法也不要求该特定专利是唯一被许可的专利或获得许可的唯一动机。” CAFC进一步阐明,当涉及许可时,在诉讼后期为特定专利的许可支付了可观许可费的明确证据,应获得其应有的权重。

CAFC最终得出结论:PTAB在分析许可证据关联性时犯了法律错误。因此,CAFC撤销了PTAB关于许可关联性的认定,并将案件发回PTAB,要求其重新考虑与所提交许可协议相关的关联性问题。

(四)巴贝克国际有限公司向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5311日作出的一项重要裁决中,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就Babek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称Babek巴贝克公司)诉Iceland Foods Limited以下称冰岛食品公司)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持有的英国商标“BABEK”有效。该判决澄清了围绕1994年《商标法》对商标描述清晰度和精确性要求的疑问。

Babek公司是涉案英国商标的所有人。涉案商标由一个金色椭圆形构成,带有浮雕效果的“BABEK”文字,指定使用颜色为金色和黑色。冰岛食品公司销售带有“BABEK”标识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Babek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冰岛食品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宣告Babek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对于侵权指控,冰岛食品公司辩称其销售行为获得了前所有人同意或基于许可协议。

在支持其无效反诉的简易判决申请中,冰岛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商标不符合1994年《商标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或著名的希克曼标准Siekmann criteria)。该标准要求商标标识必须清晰、精确、自成一体(无需借助外部资源)、易于获取、可理解、持久且客观。冰岛食品公司具体指称:尽管该商标被描述为图形商标,但应被视为三维商标;其描述未具体说明形状和浮雕字母的样式;要求保护的颜色缺乏明确定义;且商标似乎包含了超出指定内容的色调。冰岛食品公司援引了若干支持其关于颜色和描述缺乏清晰度、精确度主张的案例,包括Nestlé v Cadbury UK LtdGlaxo Wellcome UK Ltd v Sandoz Ltd等。

主审法官Hacon得出结论:涉案商标为图形商标,其注册图示即构成完整定义,视觉呈现与文字描述与其分类一致。驳回了冰岛食品公司关于歧义和多种形式multiform)的论点。

法官认为,理性的观察者会将该商标视为一个具有浮雕效果(包含阴影)的图形标识。精确的色调或潘通(Pantone)色号并非满足希克曼标准的必要条件。未指定普通色号本身不必然导致商标呈现多种形式,它仅意味着商标可能因色调的微小变化而存在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微小的变化不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精确性。要求列出所有相关普通色号在实践上会导致冗长且不切实际的描述。同时,法官驳回了书面描述必须包含图形商标每一个细节的主张,并强调了在商标描述中追求详尽细节所面临的实际局限性。

法官最终认定涉案商标有效,并表示需要进行相当程度的咬文嚼字才能得出商标与描述不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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