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2025年5月)

发布时间:2025-06-02 14:42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欧洲专利局简化专利代理人除名程序

20256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将实施一项简化的专业代表的除名程序。专业代表是经欧洲专利局(EPO)批准并列入官方名单的专利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客户处理专利申请、异议、上诉等事务。新除名程序旨在加快从名单中移除专利代理人姓名的进程,尤其适用于未向欧洲专利局专利代理人协会(EPI)缴纳年度会费的情形。

根据新规,EPO将向相关专利代理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拟予除名的决定,并给予其两个月的异议期。专利代理人如有异议,可在此期间内请求EPO作出可上诉的决定。若拟予除名系因未缴纳《欧洲专利公约》(EPC)细则第154(1)条规定的EPI年度会费,该通知还将明确告知专利代理人,其可通过缴清到期会费以避免除名。若专利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既未提出请求作出可上诉决定的申请,也未缴纳会费,EPO将执行除名。

需特别说明的是,在EPO启动除名程序之前,EPI仍将照常发送未缴纳会费的提醒通知。

(二)印度发布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草案

印度专利局(IPO)于2025325日发布了《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CRI)审查指南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的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草案扩展了算法的定义。根据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审查员一案的裁决,草案将算法定义为:“……一组用于解决问题的规则或指令,通常通过一系列步骤或操作实现。因此,设计算法属于智力活动,其知识产权保护仅限于版权保护(要求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尽管算法通常体现为计算机中的软件例程,但根据上述定义,其应用场景并不局限于此……”

第二,草案明确了算法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草案明确指出,算法本身不能申请专利。然而,其引用了德里高等法院在黑莓有限公司诉外观设计助理审查员Blackberry Limited v.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一案中的裁决:基于算法指令的计算机程序,若能产生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则可能获得专利。草案强调,可专利性在于算法应用所产生的技术特征(即算法的结果),而非算法本身。该草案对本身的解释是:指事物被单独考量,而非与其他要素结合考量。

此外,草案还提供了若干可申请专利的计算机相关发明权利要求示例,特别强调了现代技术(如人工智能)的应用,并明确了可被视为可专利发明的类型。

(三)印度成立小组审查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

据路透社报道,印度商务部成立了一个由八名成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该国1957年颁布的《版权法》,并评估其是否足以妥善处理涉及人工智能的案件。该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代表、行业代表及知识产权律师,并将在必要时提出修订建议。

金奈科赫哈律师事务所(Kochhar & Co)的高级常驻合伙人萨维塔·K·贾加迪桑(Savitha K. Jagadeesan)强调:这部已有数十年历史的法律无疑需要重新审视,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当下,因为印度《版权法》目前对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权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贾加迪桑以德里高等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案件为例,指出该案凸显了现行法律的不足。该案中,印度多家主要媒体机构指控OpenAI侵犯了其材料的版权。

然而,在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理解层面,相关认知仍在不断发展,贾加迪桑解释道,版权法的传统核心在于人类的干预和艺术性表达——即创作成果须具备独创性方可获得版权保护,版权的归属始终是核心议题。随着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演进,界定最终权利归属变得至关重要。如今,人工智能工具日益普及,许多用户(无论使用免费或付费工具)对生成内容的参与程度可能微乎其微。因此,法律如何有效区分用户与平台的角色,并将版权赋予用户,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她补充道,在当前许多司法管辖区,版权保护仍以人类创作为前提,这意味着通过机器学习或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内容将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四)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设立驰名商标申报的单方程序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颁布了《驰名商标注册簿申报和设立规则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第2025—009号备忘录通知。该《条例》将于2025428日生效,并确立了一项单方申报驰名商标的制度。经申报认定的驰名商标可载入IPOPHL设立的《驰名商标注册簿》(以下简称《注册簿》)。

根据《条例》,申请人需提交经单方公证的驰名商标申报申请书,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审查员将评估申请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标准:若符合,则建议商标局局长批准;若不符合,则建议驳回并说明理由。局长将审议审查员的建议并作出最终决定,宣布商标为驰名商标或驳回申请。

第三方意见:如果申报获得批准,则会在电子公报上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任何可能因该申报而受损害的相关方可提交第三方意见通知书,并支付规定的费用。相关方必须在商标局局长收到该通知后的1个月内提交经核实的书面意见及证明文件,经书面申请并缴费后可再延长1个月。申请人可在收到IPOPHL命令后1个月内提交意见。咨询委员会将对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局长提出建议,以便采取最终行动。如果第三方没有提出意见,申报将在公布后的第31天生效。

判定标准: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标准,前4项是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强制性标准,而其余标准则可以任意组合进行考虑。必须考虑的强制性标准包括: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区域;在菲律宾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市场份额;商标的固有或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程度;以及商标的质量、形象或声誉。申报的有效性、续展和效力

申报的有效性、续展和效力:《条例》规定,驰名商标申报的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10年,条件是注册人在申报5周年后的1年内以及每次续展时提交以下材料:在商业中持续使用的证明(如收据、实际标签、标志、提货单、带有驰名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驰名地位证明(如广告、注册证书、财务报表)。

随着驰名商标注册簿的设立,IPOPHL现在可以在审查商标申请时更好地考虑这些申报,从而提升商标制度的预防力和威慑力。

(五)尼泊尔拟出台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

为遏制品牌侵权行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尼泊尔工业商业和供应部起草了新的《工业产权法案》。该法案已于20251月提交内阁,目前正在审议中。《工业产权法案》的主要特点与新规包括:

23-26条(第3章):引入针对次要发明或技术改进(可能无法获得专利)的新型保护形式。

60-72条(第6章):确立地理标志(GI)保护框架。地理标志保护产自特定地理区域的商品,其公认的品质主要归因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及人文技艺。

73-80条(第7章):为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三维配置)提供保护。

81条(第8章):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82条(第9章):规定在工业或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3-84条(第10章):引入涉及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识别、记录、保护及惠益分享机制。

85条(第11章):规定利用遗传资源的发明的披露义务。

(六)欧盟新版外观设计法规生效

欧盟新版外观设计法规已于202551日正式生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作出多项实体性与程序性改革。核心改革要点如下:

1、设计产品的定义(修订后的《条例》第3条)。设计的定义范围被扩展至动画(包括移动或过渡等设计要素),表明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正式纳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而产品的定义被明确为包括了非实体物件,即产品可以是除了计算机程序之外的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无论其是体现于物理对象中还是以非物理形式实现的。

2、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可见性要求(修订后的《条例》第18a条)。本条明确认定一项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受保护条件,除在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中可见外,不再要求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在任何时间或任何特定使用情况下均可见。但是,该原则有一个例外:对于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保护,仍要求其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间保持可见(典型如汽车的保险杠)。

3、外观设计排他权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第19(2)(d)条)。本条列出了外观设计侵权的新情形,包括创作、下载、复制以及与他人共享或分发任何载有该设计的媒介或软件。

4、过渡性的维修条款(修订后的《条例》第20a条)。本条规定,当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依附于整体产品外观,且该零部件仅用于修复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时,欧盟外观设计权人不得对相关零部件主张权利。据此,设计所有者将无法再利用欧盟外观设计权垄断专用于修复原产品外观的零部件造型市场。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相关零部件在复杂产品中仍保持可见性。此外,援引该抗辩条款的零部件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通过产品上的清晰显著标识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的商业来源及制造商身份,以确保消费者能在竞争性产品间作出知情选择。

此次修订旨在通过《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推动欧洲外观设计法现代化,整合近二十年来针对3D打印技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元宇宙虚拟产品等科技发展所衍生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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