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5.04)
一、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近日,欧洲专利局(EPO)和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在2019年签署的第一份类似协议的基础上签署了一份新的《强化技术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根据该协议,两主管机构将继续合作,通过INPI对EPO工作产品的再利用来加强专利检索和审查能力。 EPO和INPI最近重申了加强专利领域合作的承诺。这一合作旨在支持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时促进欧洲和巴西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和INPI局长胡里奥.塞萨尔.莫雷拉(Júlio César Moreira)在2019年签署的第一份此类协议的基础上,通过换文签署了一份新的强化技术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份于2025年4月3日生效的新协议,EPO和INPI将继续开展合作,加强专利检索和审查能力。该合作是指INPI如果发现相关国家是EPO已处理的专利申请中的国家,则审查其专利申请时可以再次利用EPO的工作成果。这种合作方式有望进一步减少重复工作,简化INPI的专利授权程序。事实证明,在INPI“为减少积压而战”的计划中,这种做法是有益的,该计划将INPI的积压申请从2019年9月的147217件减少到2024年11月底的1333件。 此外,EPO和INPI将继续在能力建设计划、分享最佳实践、交换专利数据以及提供工具方面进行合作。两机构共同制定的两年期综合工作计划中对这些活动进行了概述,以确保与共同目标保持一致。 2024年11月26日,EPO和INPI还签署了一项新的谅解备忘录,以延长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试点计划。这一举措使专利申请人可以继续要求两个主管机构加快处理其申请,确保在满足申请人需求方面提高效率和响应能力。 巴西作为拉丁美洲最大的经济体,在该地区的经济格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是巴西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占巴西贸易总额的16%,而巴西则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此外,欧盟还是巴西最大的外国投资方,为巴西经济各部门创造高质量的就业机会提供了支持。 EPO和INPI之间的合作始于2000年启动的一个技术合作项目。此后,双方签署了多项双边协议,加强了联系,促进了更密切的合作。EPO的战略计划强调了在欧洲内部以及与全球利益相关者建立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因为该机构认识到这些伙伴关系在推动经济向好发展方面的关键作用。与INPI签订的协议等表明,该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其国际网络建设并支持全球范围内的创新。 EPO还与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和秘鲁等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签署了强化技术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进一步巩固了该机构对促进整个地区创新与合作的承诺。 EPO的“强化伙伴关系计划”是建立在该机构长期技术合作计划的基础上的,力求在与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机构在共同感兴趣的战略和技术领域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该计划旨在通过某种合作伙伴机构网络(该网络能够扩大工作产品、工具和实践的系统性利用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程序的能力、效率和质量,从而促进和加强全球专利制度发展。通过促进密切合作,该计划为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企业和发明人创造相应的条件。该计划还支持本地创新,通过帮助合作伙伴机构提高能力为本地申请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 欧盟理事会于2025年3月14日宣布,欧盟成员国政府常驻代表委员会(Coreper)批准了理事会关于通过新基因组技术(NGT)获得的植物及其食品和饲料法规的谈判授权。这项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法规将为NGT植物进入市场创造两种方式: 第1类NGT植物:可以自然出现,也可以通过传统育种方法出现;它们将不受转基因生物(GMO)立法中现行规定的约束,也不会被贴上标签;但通过这些技术产生的种子必须贴标签。 第2类NGT植物:所有其他NGT植物;将适用转基因生物立法规定(包括投放市场前的风险评估和授权);它们将被贴上相应的标签。 拟议法规将禁止在有机生产中使用NGT。 新闻稿指出,欧盟理事会建议对其谈判授权做出以下修改,包括: 1.NGT植物的种植和存在: 选择退出种植: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授权,欧盟成员国可以决定禁止在其领土上种植第2类NGT植物; 可选的共存措施:欧盟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第2类NGT植物意外出现在其他产品中,并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跨境污染;以及 欧盟理事会的立场还阐明,为避免第1类NGT植物意外出现在其境内的有机农业中,欧盟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尤其是在具有特定地理条件的地区,如某些地中海岛国和岛屿地区。 2.第1类NGT植物和专利:新闻稿中写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在申请注册第1类NGT植物或产品时,企业或育种者必须提交所有关于现有或待批专利的信息。专利信息必须纳入欧盟委员会建立的公开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列出所有已被认定归为第1类的NGT植物。新闻稿指出,该数据库将确保有关第1类NGT植物信息的透明度,并将更新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新闻稿还指出,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或育种者也可以表现出专利持有人在公平条件下能够对第1类NGT植物或产品进行许可使用的意向。 3.专利专家组: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包括成立一个关于专利对NGT植物影响问题的专家组,由来自所有成员国和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家组成。 4.专利研究:新闻稿中还写到,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在法规生效一年后,欧盟委员会将被要求发布一份关于专利对创新、对农民种子供应以及对欧盟植物育种部门竞争力影响的研究报告。该研究还将特别关注育种者如何获取已获得专利的NGT植物。为了完成这项研究,欧盟委员会将考虑专利专家组的研究结果和植物育种部门的意见。根据新闻稿,在适当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将说明需要采取哪些后续措施,或公布一项立法提案,以解决研究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新闻稿指出,如果第一份研究报告没有预见到任何后续措施或新的立法建议,欧盟委员会将被要求在第一份研究报告发布4到6年后发布第二份研究报告。 5.标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第2类NGT植物必须贴有相关标签。新闻稿指出,欧盟理事会提出,如果标签上出现有关改良性状的信息,则必须涵盖所有相关性状(例如,如果一种植物因基因组变化而既不含麸质又具耐旱性,则该两种特征均不需提及)。理事会提出这一建议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且全面的信息。 6.性状:欧盟理事会规定,除草剂的耐受性不能作为第1类NGT植物的性状。根据新闻稿,欧盟理事会建议作出这一修改以确保此类植物仍然受到第2类NGT植物的授权、可追溯性和监管要求的约束。 在欧盟理事会就谈判授权达成一致后,其轮值主席国可以开始就法规的最终文本与欧洲议会进行谈判。最终文本必须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后才能生效。 得益于在近期生效的验证协议,老挝的发明家和企业将可以使用由欧洲专利局(EPO)提供的高质量专利授权流程,并通过一种简单且经济高效的程序在老挝验证他们的欧洲专利。 2025年4月1日标志着EPO与老挝之间的验证协议终于生效了,这份协议会让那些已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能够根据老挝的专利法在老挝境内生效。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与老挝签订的验证协议扩大了欧洲专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影响,为用户降低了成本和复杂程度,同时也为外国直接投资、贸易和技术转让提供了支持。它为老挝的公司、研究机构和发明家打开了新的大门,让他们与我们专利制度的全球用户可以更紧密地进行合作,从而释放出创新潜力,并应对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挑战。” 老挝知识产权局局长赛颂赫.诺拉辛(Xaysomphet Norasingh)指出:“与EPO签署的验证协议是进一步推动老挝工业产权保护和老挝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我们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仅为创新企业创造了新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我们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这将确保我们在未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最佳实践。” 根据该协议,欧洲专利申请和在老挝完成验证的专利将具有与老挝国家专利相同的效力。EPO与老挝工商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技术合作将有助于加强该国国家专利制度的发展并进一步促进创新。欧洲专利的验证也是帮助老挝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因素。 该协议最初于2024年5月13日签署,是第六个此类协议,同时也是东南亚地区签订的第二份生效协议。该协议是在EPO与摩洛哥、摩尔多瓦、突尼斯、柬埔寨和格鲁吉亚达成协议之后签订的。随着上述6份验证协议的生效,可以基于单一欧洲专利申请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数量增加到了46个。 (一)诺基亚加大对宏碁、华硕和海信的专利保护力度 2025年4月初,诺基亚在德国和统一专利法院(UPC)对个人电脑制造商宏碁(Acer)与华硕(ASUS)以及智能电视制造商海信(Hisense)提起了诉讼,涉及多项未公开的专利。在媒体“ip fray”2025年4月1日的报道中,该公司消费电子许可项目负责人菲利普.拉内(Philippe Lanet)当时在企业博客中强调,诺基亚仅寻求“确保获得公平赔偿”。不到一周,诺基亚又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区、佐治亚州北区、得克萨斯州西区法院分别起诉华硕、海信和宏碁。后一案件(得克萨斯州西区法院案件)由法官艾伦.奥尔布赖特(Alan Albright)审理,这3起案件均涉及5项视频编解码相关专利。 诺基亚于4月11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交申诉,针对相同的3家被告企业,覆盖了其在美国联邦法院诉讼中主张的5项专利中的4项。 此次新行动无疑升级了针对消费电子制造商的执法行动。该公司显然避开了在得克萨斯州西区法院案件中涉及的第五项专利(美国第7532808号专利),因为该专利将于2025年12月到期——在失效前他们将无法获得进口禁令。与此同时,如果地区法院的案件在晚些时候得以裁决,则仍有可能追索截至专利到期日前的侵权损害赔偿。 (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啤酒CHICKEN SCRATCH商标的驳回决定 2025年4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拒绝注册R.S. Lipman Brewing Company, LLC(Lipman)为其啤酒申请的CHICKEN SCRATCH商标的决定。该法院同意TTAB的观点,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用于餐厅服务的CHICKEN SCRATCH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Lipman于2018年11月提交了CHICKEN SCRATCH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将该商标用于啤酒类产品。202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根据《商标法》第2(d)条作出最终驳回决定,认为该商标与现有注册的CHICKEN SCRATCH餐厅服务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Lipman请求重新审议但被驳回,随后向TTAB提出上诉。TTAB中止了上诉程序并将案件发回审查员以重新评估Lipman的论点,但经进一步审查后,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2023年5月,TTAB确认了驳回决定,Lipman及时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Lipman首先主张引证商标(即已注册的餐厅服务商标)在概念上属于弱商标,仅应获得有限的保护范围。Lipman指出CHICKEN SCRATCH的暗示性质,注册人的餐馆以“从头开始制作”的鸡肉菜肴为特色,并认为与同名蒸馏酒的单独注册并存进一步证明了其薄弱性。委员会驳回了这些论点,认为字典中“chicken scratch”定义为“潦草字迹”的事实削弱了该商标在餐饮语境中的暗示性解释。联邦巡回法院支持了这一结论,指出字典定义提供了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委员会的决定。法院同时强调,即使Lipman对委员会权衡证据的方式存在异议,此类异议也不能作为推翻决定的依据,因为上诉审查不会重新评估证据。 Lipman接着辩称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两个商标在各自使用场景中产生的商业印象。Lipman主张,用于餐厅服务时,CHICKEN SCRATCH会唤起“自制鸡肉菜肴”的联想,而用于啤酒时则会暗示“鸡食用的谷物原料”。Lipman以其申请材料中“一只啄食地面的鸡”图形作为佐证。CAFC对此不予认可,指出商标必须基于申请和注册的标志本身进行比对,不得参考附加图形或其他语境元素。法院强调Lipman未提交证据证明消费者会将啤酒类CHICKEN SCRATCH与鸡饲料相关联。由于两个商标均涉及“鸡”的意象且传达相似印象,且文字完全相同,法院认定实质性证据支持了委员会关于商标商业印象相似的结论。 法院同样驳回了Lipman关于委员会不当倚赖其自行引入的词典定义的主张。Lipman未能提供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论点或支持该主张的先例,因此法院认定该争议点在上诉程序中已被放弃。 就啤酒与餐饮服务的关联性而言CAFC维持了委员会对先例所确立的“额外要素”标准的适用。根据Coors Brewing Company案(“Coors案”,《联邦判例汇编》第3辑第343卷第1340页,CAFC,2003年)的裁判要旨,仅凭餐馆提供啤酒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确立商品与服务间的关联性,必须存在其他佐证要素方能证明消费者会产生商品同源的合理预期。在Coors案中,由于仅有极小比例的餐馆同时经营自酿酒吧业务,TTAB关于关联性的认定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支持。相较之下,在Lipman案中,案件记录包含21项现行有效的第三方注册商标(同时涵盖啤酒商品与餐饮服务)、18个使用相同商标在自有餐馆内酿造并销售啤酒的实例,以及多篇论述自酿酒吧作为新兴业态发展的学术文献。CAFC特别指出,与Coors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Lipman未提交任何行业对比数据以反驳审查员提供的证据。鉴于此,TTAB关于啤酒商品与餐饮服务存在充分关联性的认定具有实质证据支撑。 法院进一步阐明,Lipman提交的关于美国小型酿酒商运营数量的证据材料,因缺乏必要背景说明而无法有效证明餐馆与酿酒商结合业态的稀缺性,且该案证据中缺失对比性数据,使其区别于Coors案。 鉴于在委员会对涉案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即商标近似性与商品/服务关联性)的分析中未发现任何法律错误,CAFC最终确认TTAB关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维持其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
(一)欧洲专利局和巴西工业产权局加强专利合作
(二)欧盟理事会就新基因组技术(NGT)植物及其食品和饲料监管法规达成谈判授权
(三)欧洲专利局与老挝签订的验证协议正式生效
二、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