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HE ELF ON THE SHELF”等商标海外商标侵权诉讼的风险预警
各有关单位: 近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湖南分中心监测到一起美国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涉及部分湖南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信息 司法辖区:美国 受理法院:美国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案号:1:23-cV-5519-TWT 纠纷类型:商标侵权 立案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案件进展 原告CCA AND B, LLC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b)(2)款,针对本诉讼中剩余的186名被告提出的动议,要求作出缺席判决和永久禁令救济(“动议”)。违约被告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制造、营销、宣传和/或销售未经授权的商品时,使用原告联邦注册商标和/或版权作品的仿制品和/或侵权复制品。因违约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或未以其他方式进行辩护,书记官此前已对其作出缺席裁定。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CCA AND B, LLC是一家美国佐治亚州的公司,由双胞胎姐妹Chanda A. Bell和Christa Pitts以及她们的母亲Carol Aebersold于2005年共同创办。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The Elf on the Shelf》(书架上的精灵),这是一本畅销的美国儿童图画书,讲述了一个以圣诞为主题的故事,旨在教育小朋友行为得体、不要淘气。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CCA AND B, LLC注册了包括“THE ELF ON THE SHELF”“SCOUT ELF”“ELF PETS”和“CLAUS COUTURE”等多个商标,其中“THE ELF ON THE SHELF”是其最重要的商标,已在玩偶、书籍、饰品等多个类别中注册。该公司在近年来多次发起商标和版权侵权诉讼,以保护其知识产权。 原告诉称:违约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根据《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任何人在未经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使用任何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复制品、仿制品、拷贝或足以造成混淆的仿冒品,与销售、出售要约、分销或任何商品的广告有关,且此种使用可能导致混淆的,均应对注册人承担该法案规定的救济责任。参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14条(1)款。“在普通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要确立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告只需证明:(1)其享有商标的可执行权利,以及(2)被指控的侵权者采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SunAmerica Corp. v. Sun Life Assur Co. of Canada, 77 F.3d 1325, 1334 (11th Cir. 1996)。联邦商标注册的所有权是注册商标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也是注册人拥有该商标以及注册人在商业中或在注册中指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初步证据。参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15条(a)款。 被告:国内多家电商企业。 三、涉案商标信息 请省内有关单位看到该消息后积极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提供维权支持与指导。请其他未涉诉但经营相关产品的公司尽快自查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联系人:黄元正 0731-85596371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湖南分中心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章)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