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要办企业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9-09-24 17:08 信息来源:

我要办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我要办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1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为已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四、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方式:申请人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办理。或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在首页中找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入“湖南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

(二)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前往企业登记机关办事大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7.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8.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六、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海关部门。

七、流程图

八、审批时限

企业注销登记至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 5:00

十一、咨询电话

企业登记业务咨询:0731-85693039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企业法人歇业。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缴回公安机关

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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