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二、 办理依据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3.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 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4.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申请企业为已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五、 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六、 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七、 流程图
八、 审批时限
设立、备案登记1个工作日;变更、注销6个工作日;税务事项办理可及时办结。
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办公地点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 5:00
十一、 咨询电话
企业登记业务咨询:0731-85693039
税务业务咨询:XXXX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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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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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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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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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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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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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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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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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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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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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无需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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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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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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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驻在期限
(涉及批准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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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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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名称
(涉及批准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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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涉
及批准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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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涉
及批准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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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地区)
企业
基本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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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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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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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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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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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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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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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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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地区)
企业
基本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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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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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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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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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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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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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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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仅限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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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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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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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后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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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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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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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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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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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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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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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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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涉及批准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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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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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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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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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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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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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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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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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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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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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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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代表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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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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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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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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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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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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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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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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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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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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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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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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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证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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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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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代表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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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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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首席代表/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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