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要办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发布时间:2019-09-24 17:08 信息来源: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我要办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二、办理依据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2.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

2.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金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营运资金;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合同形式完备、标的明确,资金及期限明确;

6.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一年以上。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申请企业为已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五、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6.公章。

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七、流程图

八、审批时限

设立、备案登记1个工作日;变更、注销6个工作日税务事项办理可及时办结。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 5:00

十一、咨询电话

企业登记业务咨询:0731-85693039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营业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街道)          村(路/社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负 责 人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资金数额

             万元

    

经营期限

                           日至                           

承包工程或

经营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

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

企业境外住所

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

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备案(仅限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备案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备案后登记内容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

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清理债权债务单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国别(地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月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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