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保委发布2026年第二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07 11:16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第二季度,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依法履职、主动作为,高效调处了一批涉及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的消费纠纷,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消保委处置年检操作不当致车辆发动机损坏消费纠纷案

2026年5月29日,常德市鼎城区消费者王女士前往辖区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检测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无法使用。消费者与商家协商维修赔偿事宜未果,于当日向鼎城区消保委投诉求助。

经查,涉事汽车检测公司为专业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在提供年检服务期间未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开展操作,自身履职疏漏造成消费者私有车辆财产受损;双方沟通阶段商家未主动提出合理赔付方案,且未留存完整作业操作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6月10日,鼎城区消保委郭家铺分会组织双方完成调解,涉事检测公司全额承担6000元发动机维修费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处置完毕,消费者赠送锦旗致谢。

二、汉寿县消保委处置美容门店闭店拒退预付卡余额消费纠纷案

2026年5月27日,汉寿县消费者李女士向县消保委投诉,其在本地美容院办理美容储值套餐,门店因经营问题停业后,商家以店内“办卡概不退款、只退产品”的单方规定,拒绝退还卡内剩余1399元未消费余额。

经查,该美容院收取消费者预付费时,未主动告知退款限制条款,未签订正式书面服务合同,亦未开具收款票据,设置的“不予退款”格式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无效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停业无法履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

经工作人员普法调解劝导,商家认可自身侵权行为,为消费者退还745元预付余款,纠纷顺利化解。

三、常德市鼎城区消保委处置酒店停车场设施破损致车辆受损消费纠纷案

2026年4月23日,常德市鼎城区消费者杨女士入住辖区某酒店,驾车驶入酒店前坪停车场时,因地砖破损塌陷导致车辆轮胎受损。酒店现场承诺全额赔付维修费用,后续对接理赔时单方反悔拒赔,消费者向鼎城区消保委投诉。

经查,涉事酒店作为经营性住宿场所经营者,未定期巡检修缮停车场地面设施,对破损塌陷地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经营者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红云分会多轮调解沟通,酒店向消费者全额赔付轮胎更换、拆装、动平衡检测费用共计1500元,并对停车场全部破损场地开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桃源县消保委联合市场监管所处置婚庆公司逾期交付婚礼影像消费纠纷案

2026年6月2日,桃源县消费者向县消保委投诉辖区某婚庆公司违约纠纷。该消费者于2026年2月22日与商家签订总价11288元婚庆服务合同,其中摄影服务费2180元,约定4月23日前交付婚礼成片;前期交付照片质量不达标协商重修后,商家持续拖延交付,逾期近3个月。

 经查,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摄影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标准交付服务成果,长期推诿拖延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

 经消保委联合属地市监所上门普法调解,商家全额退还2180元摄影服务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茶陵县消保委(筹备)处置线上二手手机质量故障、商家设置不退不换霸王条款纠纷案

2026年6月3日,茶陵县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抖音平台,向株洲某数码经营企业花费3099元购买二手智能手机,收货后设备出现通话无声、机身异常发热故障,商家签收退回手机后,以“二手商品不退不换”及单方自检报告为由拒绝退款,平台调解无果。

经查,涉事主体为经营性数码商户,并非个人闲置物品转让,按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二手电器经营者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保修服务;商家自行制定的“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单方自检结果不能对抗客观产品质量缺陷。

经工作人员释法调解,商家全额退还3099元购机款,并承担商品往返物流运费,纠纷圆满化解。

六、冷水江市消委处置直播间虚假宣传羽绒服材质消费纠纷案

2026年2月3日,冷水江市消费者朱先生通过网络直播间,在本地百货店花费479元购买户外保暖衣,商家直播宣传商品为鹅绒羽绒服,消费者收货送检后确认填充物为劣质飞丝,材质与宣传严重不符,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要求退一赔三。

经查,商家直播口播、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与实物材质不一致,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宣传商品质量、材质必须真实完整,虚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消费欺诈。

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货款479元,承担检测、交通等维权开支100元,合计支付579元,消费者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诉求,对处置结果满意。

七、邵阳市消保委处置预包装面包混有异物食品安全消费纠纷案

2026年4月15日,邵阳市消费者肖女士在辖区超市花费9.9元购买未拆封预包装面包,食用前发现食品内部混有疑似蟑螂异物,留存购物小票、实物、照片后向消保委投诉。

经查,涉案食品混有不明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超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日常巡检制度,存在食品安全管理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款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

现场调解后,超市为消费者全额退款9.9元,支付十倍赔偿金99元;同步对同批次面包全面下架自查,整改烘焙食品仓储、陈列、巡检全流程管理制度。

八、新田县消委会处置展销会保健品虚假宣传治病功效消费纠纷案

2026年5月25日,新田县消费者唐先生向县消委会投诉,其于5月23日在当地老车站展销会花费8000元购买鹿茸三宝等保健品,商家通过健康讲座虚假宣传产品可治疗三高、关节疾病,诱导大额消费。

经查,保健食品仅具备辅助调理作用,法律明令禁止宣传疾病治疗功效,展销现场宣传资料、销售人员话术均存在违法宣传内容。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普法,商家认识宣传违规问题。

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7800元。

九、衡阳市珠晖区消保委处置家具材质宣传不实货不对板消费纠纷案

2026年4月25日,衡阳市珠晖区消费者宋先生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其3月在辖区家纺家具店花费5880元购买商家宣称的乌金木实木床,收货核验发现仅少量配件为乌金木,主体材质与宣传严重不符。

经查,商家刻意隐瞒家具真实材质,虚假标注商品用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与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经广东路分会现场调解,商家扣除合理商品使用损耗后,向消费者退还货款5330元。

十、长沙市五一商圈消费维权服务中心处置旅游美发诱导消费、服务质量不达标纠纷案

2026年6月3日,消费者吴女士在长沙五一商圈某理发店为两名子女染发,商家贬低低价团购套餐诱导购买两份688元漂染项目,并引导消费者私下转账500元规避平台监管,合计消费1173元;染发完成后发色严重掉色、上色失败,商家仅同意部分赔付,消费者向商圈维权中心求助。

经查,商家诱导消费者升级高价服务、脱离正规平台私下交易,且未提供符合标准的美发服务,多项行为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服务质量不达标,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

经工作人员核对订单、转账记录、故障照片开展调解,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全部消费款项1173元。

全省消保委系统将持续聚焦预付式消费、直播电商、二手商品、老年保健品、生活服务、食品经营等投诉高发领域,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普法宣传,持续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畅通12315、全国消协智慧315等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市场环境。供稿:消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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