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二)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轻微免罚、重违严惩。2025年4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沅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沅陵县某农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沅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沅陵县某农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当事人被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立即停止经营并于2025年3月10日补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成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2025年3月11日,沅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对沅陵县某农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二、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乡市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乡市某食杂店货架上存放1包过期面包糠和1包过期老红糖块。当事人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并销毁处理,涉案货值11元,未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1月30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对宁乡市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三、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食品案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派件后,于2025年10月16日对湖南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糖姜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H/T1091《代用茶》,标签标示配料含“红糖”,实际红糖为独立包装附赠品,产品本身未添加红糖,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仅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当事人已履行索票索证义务并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并重新制定企业标准,2025年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等相关规定,对湖南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四、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将红牛、东鹏特饮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饮料混放销售,未设特殊食品专区及标识,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月3日核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现场无混放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分区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涉案特殊食品进货来源可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五、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开始生产及销售的豆卷、豆皮预包装食品未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上标示“净含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涉案产品不涉及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进行误导,2025年4月25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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