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2 15:38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轻微免罚、重违严惩。2025年4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举报时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规格为20L/桶、标识齐全的菜籽油分装成5L/桶用于展示并销售,分装后的产品及展示柜均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共计销售4桶,货值金额39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陈列分装菜籽油主要目的为展示,实际销售量小,能积极整改,2024年11月15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该餐饮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二、永州市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双牌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1瓶“清蓝®”生椰牛乳牛奶及4瓶“清蓝®”清蓝牧场牛奶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6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合法进货来源。2025年3月20日,双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三、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桃江县市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浓香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8瓶,除抽样检验所用6瓶外,剩余2瓶已被扣押,产品未实际销售,货值金额38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积极整改使后续产品检验合格,2025年1月22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四、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城步苗族自治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双汇牌”减盐香肠及“二厂长牌”网红小香肠共13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低,2025年5月2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便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供稿:执法稽查局王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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