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1月13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移送至望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黄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某公司购进干粉含量不达标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销售,其中4kg规格的不合格灭火器2272具、5kg规格的不合格灭火器2160具,货值金额14996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不合格灭火器1030具;2、没收违法所得16320元,并处149968元罚款,合计16628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源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这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虽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已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过“行刑衔接”确保其依法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避免了“不刑即放”的监管漏洞,同时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国家对于涉及健康、安全类产品质量的“零容忍”态度和监管高压态势。 二、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麻阳某箱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5年4月,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麻阳某箱包公司存在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后将该案指定鹤城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查获涉嫌侵权书包4267个,含“蜘蛛侠”“钢铁侠”(漫威)、“米妮”(迪士尼)、“BATMAN”(DC)等标识,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标识均侵犯对应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仅受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违法经营额)19201.5元,涉案产品未售出。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及时整改,彻底清除全部涉案产品上的侵权标识,消除了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5000元;不予没收涉案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严格执法+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案件聚焦委托加工侵权问题,既维护漫威、迪士尼等国际知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传递“不分国内国外,严护知识产权”的信号;又兼顾企业生产实际,允许整改复用商品,避免“一刀切”;更破除“代工无责”误区,引导企业“接单核授权”;同时守护消费者免受混淆误导,实现了“四效统一”,为同类案件执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粉厂生产产品不合格和未对生产食品进行检验案 【案件速览】 2025年5月,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涉案某米粉厂生产的“方便湿米粉(圆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CYST 0002S-2025《方便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37元,违法所得637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7元;处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办理,依法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体现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了企业依法合规生产,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四、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3月,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蒜蓉味小龙虾尾”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蒜蓉味小龙虾尾”18200盒,货值282255元,违法所得53690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690元、罚款28225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成功办理,更是一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效警示、对监管责任的坚实履行、对行业风气的有力净化、对社会共治的积极推动。此案对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促进监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护卫“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例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从中汲取经验,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五、湘潭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权商品及无证经营烟草案 【案件速览】 2025年2月,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及群众举报,对湘潭高新区某烟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白酒,且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白沙”“芙蓉王”“中华”“利群”品牌香烟及“剑南春”白酒为侵权商品,货值合计1117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额28350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对经营侵权商品行为罚款14330元,对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罚款567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查处假烟假酒及无证经营烟草案件,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是维护国家法律与专卖制度“红线”、保障国家税收“命脉”、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底线”的关键行动,同时也在实践中锤炼了执法队伍、完善了协作机制、凝聚了社会共识。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此类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维护健康、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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