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12-23 11:22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核心目标,以“烟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为牵引,将烟草市场整治与打击假冒伪劣、整治无证经营、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工作紧密结合,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湘江新区某便利店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11月22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意见书》,反映章某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章某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徐某和吴某手中购进卷烟总金额127659元,购进卷烟对外销售的金额共计118080元,未销售部分已被烟草专卖局当场没收,实际违法所得36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六条,构成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苏仙区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5月2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郴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某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金额146290元。

2025年5月21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258元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市经开区某台球俱乐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8月8日,根据举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391436.38元,零售经营总额为390165元,违法所得为80453.89元。2025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分别对姚某和龙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移送至湘潭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5月12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453.89元,罚款78287.28元的行政处罚。

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非法倒卖烟草专卖品案

2024年10月9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慈利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关于田某雄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违法案线索。

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以少量资金入伙的形式与他人合伙到贵州省等地分三次收购烟叶,共计采购烟叶5800斤,支付收购烟叶价款25600元,转手销售烟叶价款34200元,经公安部门、烟草专卖部门调查核实的违法所得共计8600元。当事人为赚取烟叶差价利润,达到盈利目的,在未取得烟叶收购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免予其他处罚的行政处罚(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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