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帮助商标侵权不予刑事处罚后依法行政处罚案 【案件速览】 2025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当事人某某于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在其住所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高档手表视频,以推荐“高仿”为名,将潜在客户引流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客服微信群,并以此收取“推荐费”共计90252元。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因系从犯且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处理结果】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02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中精准认定网络帮助侵权与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准确将当事人为售假引流牟利的行为定性为商标帮助侵权,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处罚裁量中,充分考量检察机关提示及当事人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减轻情节,在确保违法行为无利可图的基础上,依法减轻罚款,有效避免了“小过重罚”,展现了行政执法的精准性与人文关怀,强化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效能。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ZWZ”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侵犯“ 【典型意义】 轴承是“工业的关节”,其技术含量高,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巨大。侵权行为以极低的成本窃取创新成果,严重打击了正品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且假冒伪劣轴承的性能、精度、寿命和可靠性远不及正品。查处轴承侵权案件,既是清除市场“毒瘤”、重塑“优质优价”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是从源头上消除重大工程和公共安全领域的巨大隐患,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阀”。 三、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5月28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临湘市南太路多家鲜花店涉嫌销售侵犯“富麗真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产品。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发现,涉案侵权商品来源均指向临湘市某家纺店。经查,该店经营者为李某某,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系“富麗真金”品牌授权加盟店,其业务员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向下游鲜花店配送涉嫌侵权商品,形成了稳定的售假网络。经临湘市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及销售流向检查,共发现标有“富麗真金”商标的六类规格被子共计152床、包装袋63个,其外观、吊牌与正品高度相似,遂依法予以扣押。经权利人委托专业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临湘市局依法立案,并对当事人及业务员徐某进行询问,提取微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进货清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仅能提供手写清单和自制进货明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被子152床、侵权包装袋63个,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结,不仅有力维护了“富麗真金”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本地家纺市场秩序,更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规范加盟经营模式方面的决心与效能。此外,该案也对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品牌加盟商发出明确警示:经营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虚假宣传和知假售假行为,任何企图通过隐蔽渠道实施侵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兼顾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展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公平的统一提供了有益实践,对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四、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速览】 2024年5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不诉〔2024〕64号”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宣告不起诉,并将当事人侵权的违法行为移送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明知魏某某提供的是假冒白酒的情形下,仍从其处购进并销售侵犯“水井坊”“五粮液”“国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735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30日退缴全部款项。 【处理结果】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7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刑衔接),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商标侵权案例。尽管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情节轻微等因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刑事不起诉并不等于免除全部法律责任,经营者绝不能为牟利而知假售假,触碰法律红线。 五、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4月22日,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经查,当事人从事瓷砖胶等工业产品的代工生产及自营业务,办理了《营业执照》,至案发时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并未获得“萨米特超强力瓷砖胶”“金管家陶瓷瓷砖胶超强III型”“欧福莱超强力瓷砖胶”“佛山卓马”等品牌的注册商标许可授权,因市场上存在对这些品牌产品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私自采购了这些品牌的空包装袋,然后自行生产产品装入这些包装袋进行销售,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佛山卓马”116包、“欧福莱超强力瓷砖胶”112包、“萨米特超强力瓷砖胶”成品180包、“萨米特超强力瓷砖胶”外包装袋320个,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瓷砖胶是重要的装修建材,本案当事人侵犯商标持有人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该案的办理,有力遏制了建材市场制假售假乱象,维护了正规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权益,为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世川)
”品牌的轴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于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标有“
”注册商标的84套轴承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和2024年8月6日同四川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从该公司采购标有“
”注册商标的轴承78套。当事人门店内摆放的6套标有“
”注册商标的待售轴承,当事人不能说明其来源、购销数量、购销价格,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购销凭证。经“
”商标所有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当事人上述84套轴承系假冒商标产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84套,罚款107253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