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湖南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积极劝阻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凤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凰县某醉风味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凤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凤凰县某醉风味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凤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零陵区益禾堂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零陵区益禾堂某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三、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某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某酒家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四、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某烤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五、安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乡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2日,安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乡某酒楼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六、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网岭镇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4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攸县网岭镇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七、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苏仙区某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郴州市苏仙区某土菜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