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6 15:37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查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15件,案值6100万元,罚没金额5047万元,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现将审核遴选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案例一:“一种轨道式自适应刮粪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年9月4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进驻长沙2020年第十八届畜牧业博览会,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请求人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投诉,被请求人焦作方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展出的产品“轨道式自适应刮粪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执法人员立即立案,开展现场调查,对被请求人的参展区域及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由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依据《展会专利侵权判定程序规定》,针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快速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2020年9月25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2020年10月28日,被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请求人对此提交质证意见。经调查审理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焦作方大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落入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轨道式自适应刮粪机”,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焦作方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ZL201820406359.2“一种轨道式自适应刮粪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二:长沙鑫凯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6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长沙鑫凯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营涉嫌侵犯“奔驰”“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标注“奔驰”商标的尾车灯、大灯、保险杠等商品以及标注“宝马”商标的杠灯片、支架、空滤壳等商品。现场商品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部分商品侵犯戴姆勒股份公司“MercedesBenz”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宝马股份公司“BMW”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假冒“奔驰”“宝马”汽车配件,购买时未向对方索取任何票据和联系方式,商品共计价值12437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例三:伍某光销售侵犯“HUAWEI”“HONOR”及“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案

2021年1月10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送伍某光销售侵犯“HUAWEI”“HONOR”及“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案。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华为公司和欧珀公司授权,从微信名为“A深圳阿斌盖板贴合耗材批发”处、微信名为“李姐”处、微信名为“金鹏兴科技”处购进带有“HUAWEI”“HONOR”“OPPO”等假冒华为、荣耀及欧珀公司系列品牌商标标识的屏幕盖板、手机后盖、手机电池等,在衡阳地区销售。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UAWEI”“HONOR”“OPPO”手机配件的总价为68290元,已经销售7660元,合计经营额为759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000元。

案例四:东莞市鸿林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19年5月10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投诉,称际华易北河高分子材料科技(岳阳)有限公司采购的“昆仑”牌润滑油疑似假冒“昆仑”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对际华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际华公司仓库内摆有28桶标注为“昆仑”和商标的昆仑牌L-CKC320#齿轮油(即润滑油)。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东莞市鸿林润滑油有限公司共销售给际华公司32桶,2700元/桶,货值金额为86400元。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岳阳市公安局。2020年9月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检察意见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50000元。

案例五:湘潭昊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7月27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湘潭昊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人本集团有限公司“C&U”注册商标轴承28种4151套,销售总金额96050元,违法所得17386元,提出由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7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经查,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从河北省临西县3家经销商购买了28种型号的假冒“C&U”商标的轴承产品共计4151套,并全部销售给受害人,销售总金额为96050元,违法所得17386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96050元。

案例六:湖南宝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0年5月26日,长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湖南宝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感温小熊抗菌奶瓶”“大肚子感温抗菌奶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有多个专利号。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感温小熊抗菌奶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的发明专利申请201610000788.5未被授予专利权;“大肚子感温抗菌奶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的实用新型专利201020619361.1因未缴年费专利权被宣告终止。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4006元,违法所得10192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192元、罚款10192元。

案例七:湖南国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国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个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佳海工业园1期A2栋6楼的仓库查获标注“乔迪斯”牌口罩成品705箱、半成品433箱和其它涉案包材、标签等物品43箱,涉案电脑和喷码机各1台;在佳海工业园2期D1栋5层501号的仓库查获标注“乔迪斯”牌口罩成品550箱、口罩半成品521箱和其它涉案包材、标签等物品69箱。经“乔迪斯”牌商标所有者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公司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2700余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因违法情节严重、涉案货值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同时将该案抄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供稿:执法稽查局 易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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